民法典之遗产管理人制度
主持人:
这一期我们仍继续民法典主题的普法宣讲。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的富足,个人拥有的财产形式日趋多样、价值也逐渐升高,与此同时,关于遗产继承、遗产管理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因遗产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现实中,不乏未能留有遗嘱就突然去世,留下家人面对不确定的遗产范围和巨额的债务一筹莫展的案例,更有由于继承人之间无法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遗产无人管理,造成遗产被侵占或损毁的情形。
关于遗产管理方面,现行法律如何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对此又有何新的规定呢,请詹律师给我们讲讲。
詹律师:
好的,关于遗产管理制度,虽然现行《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在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第24条规定:“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但由于规定较为简单,没有实施细则、形式要件,因此就导致了现实应用中的法律适用不够明确。
一个特别有名的案例:
侯某系著名相声演员,2007年,侯某因病离世。侯某去世后,后事由其***侯某某等人料理,并实际管理遗产及相关证件,但在继承开始的2年里,侯某某等人没有让法定继承人清点遗产和封存遗物。由于侯某生前未立遗嘱,导致继承财产范围不确定,继承人之间关于遗产分配问题争论不休。最终,侯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侯某某等人侵害了其继承权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法典》继承编第四章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简单说,遗产管理人就是对去世之人的财产进行清理、保存、管理和分配的人,并在管理过程中防止遗产遭受转移、隐藏、侵占、变卖等侵害行为。
主持人:
詹律师为我们介绍了民法典新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以及什么是遗产管理人,那么遗产管理人是怎么产生的呢?
詹律师:
关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与产生,《民法典》继承编第114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如果对于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根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46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主持人:这样听来,法律概念里除了遗产管理人,还有遗产保管人、遗嘱执行人,对于这些概念分不清楚怎么办?
詹律师:
其实,遗产管理人兼具并包含了遗产保管人和遗嘱执行人的特征与内涵,遗产管理人的内容更为丰富和具体。它们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遗产保管人仅是对遗产尽到合理保存义务即可,遗产管理人除了保管遗产外,还须承担其他诸多职责。而遗嘱执行人则是有权执行遗嘱人所订立的遗嘱,使遗嘱内容得以实现。因此遗嘱执行人只适用于遗嘱继承,而遗产管理人可以适用法定继承、遗嘱继承、无人继承遗产等其他情形。
主持人:遗产管理人都管哪些事儿?
詹律师:
遗产管理人确定并产生后,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开始履行自己的职责。《民法典》继承编第1147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主持人:是的,遗产管理人设立的目的就是要保护遗产的安全和完整,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利,保护被继承人之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是该制度中最核心的内容。那么请詹律师详细一下遗产管理人的职责:
詹律师:
1.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目的是为了确立遗产的范围。专业的遗产管理人会对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进行清点、核实。一般来说,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存款、不动产、贵重动产等实物财产都会知晓大概,但是一些非实物类财产,例如股权、数字货币、纸黄金、知识产权等则较为隐蔽,不易被其他继承人掌握,极易造成遗产的遗漏。因此,遗产管理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可以有效地保障遗产的详尽、完整,确保遗产安全。
2.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在清理并制作完遗产清单后,要及时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此时,遗产管理人不仅需要将遗产的具体情况和现状及时、如实报告,还要向“全体”继承人进行报告,即遗产管理人要依法查明继承人的范围,不能遗漏部分继承人。
3.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实际生活中,被继承人死亡后,由于需要操办丧葬事宜、处理一些死者身后事等,继承人可能不会立刻要求分割遗产。因此,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到遗产分割前,遗产管理人要负责防止遗产毁损、灭失。例如,对于破旧房屋的修缮、对于遗产中存在生鲜易腐货物的变卖处理以及对于大量现金的保价处理等等。
4.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被继承人去世后,并非债务就此一笔勾销,在分割遗产前,要在其遗产范围内优先清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同理,被继承人去世后,也不意味着他的债务人可以不用再还钱了,此时被继承人的债权也是遗产的一部分,应予以确定并分配。
5.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遗产分割,一般是遗产管理人职责程序中的最后一步。在分割顺序上并非优先法定继承,而是需要先查明被继承人是否留有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协议等。如果未存在上述情形,则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如果是无人继承的遗产,则依据《民法典》继承编第1160条的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6.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是一项兜底的职责规定,立法赋予遗产管理人必要时的职权,可以更好地管理遗产,保护继承人权益。例如,在确定被继承人债权时,遗产管理人可以继承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身份提起或参与遗产有关的诉讼。
主持人:遗产管理人未尽职责会产生怎样的民事责任
詹律师:
《民法典》继承编第1148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此可见,遗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定职责,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二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根据上述条文的构成要件可以看出,遗产管理人承担的民事责任属于侵权责任,而非违约责任。因此,遗产管理人侵权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债权人有权请求遗产管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主持人:
遗产管理人做了这么多事情,可以要求报酬吗?
詹律师:
可以的,民法典第1149条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主持人:
什么样的人或者机构更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呢?
詹律师:
根据现在我们了解的业内的情况,深圳律协上个月,邀请暨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分会副会长宋耀红教授与深圳律协共同举行“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的法律保障研讨会”。研讨会于2020年11月26日在深圳律协举行,重点研究《民法典.继承编》中的全新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对遗产管理人从选任、制作遗产清单、清理遗产、分配遗产中律师的法律地位和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明显优于其他人员作出回应,同时对目前律师已经有的遗产管理人法律服务产品进行经验交流。
宋耀红教授主要分析了几个问题:遗产管理人制度既是专为律师创设的业务也需要注意风险;新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和现有的遗嘱执行人的区别;律师有能力做大做强遗产管理人法律业务并为社会和谐做贡献。
以上可见律师的职业特性,即专业性和持续性,可见是比较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角色和工作的。
我们了解到做北京老龄协会刚刚也举办了遗产管理人的相关培训,很多各地的律师、学者有前往参与学习交流、
从公证人领域,我们了解到杭州互联网公证处家事中心新设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建立机构遗产管理人名录、推荐名单。
现在业内各界都比较关注的是相关的、必须的实施细则要出台,所以律师、学者、各种协会、各界专业人士都在关注和研讨相关问题。
主持人:
好的,这样看来,律师确实是相对更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工作。詹律师,你怎么看待民法典新设立遗产管理人制度,请做一个总结
詹律师:
《民法典》继承编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回应了社会现实需求,填补了现行继承法中的制度空白,是继承法领域新增的一大亮点。遗产管理人在保护遗产安全的同时,还避免了遗产出现无人管理、无人知晓的真空状态,最大程度地保护了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创设,是完善继承制度的需要,更是社会发展的需要,对于完善我国的财产继承法律制度,促进社会经济的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而我们律师,作为法律人,在遗产管理人制度中必将发挥重大的作用,为此,全国各地同行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展各种研讨会,要为这一有益于社会的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相关选择题
1.(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5条:继承开始后, 为遗产管理人。(A)
A 遗嘱执行人
B 长辈
C 不设定
2.(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9条:遗产管理人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A)
A 可以
B 不可以
3.(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48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
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AB)
A故意
B重大过失
C一般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