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受理化妆品产品标准备案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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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5月01日发表
汕质监〔2016〕166号各化妆品生产企业: 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化妆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工作会议纪要〔2016〕68号文)和市编办《关于明确我市化妆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承办部门的函》(汕机编办函〔2016〕189号)文的要求,在省明确化妆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职能的承接部门之前,我市的化妆品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由我局负责。从2016年10月8日起,请有关化妆品企业按照我局办事指南的要求办理产品标准备案。 特此通知。 汕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9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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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11:38:2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