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告
汕府〔2005〕175号
为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汕头经济特区摩托车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的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公告如下:
一、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进入的城市中心区域范围为:汕头市市区西以西港河为界,东、北以海湾大桥———泰山路———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金凤中路通车前暂为金湖路口以北———金湖西路)———大学路一线为界,南以石海北岸线为界的区域。具体为:市区西港河一线以东,海湾大桥———泰山路一线以西,汕樟北路———梅溪桥———护堤路———金凤中路一线以东、以南。须过境的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按市公安机关指定的路线行驶。
二、在进入上述区域范围的路口,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禁止悬挂粤D号牌以外摩托车进入的标志。
三、本公告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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