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汕市财采〔2021〕16号
市直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推动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情况,现就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
自2021年10月1日(以下简称起始日)起,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采购公告在起始日之前(不含当日)发布的,仍按照原公告和采购文件的规定执行;起始日之后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相应修改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模板。
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查和清退工作,清退工作自上述起始日开始实施。自查和清退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或检查内容。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
鼓励政府采购单位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收缴比例,并在采购文件中予以明确,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原则上采取保函方式收取;对于后付费项目,原则上不再收取履约保证金。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收履约保证金。
三、其它要求
各区(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汕头市财政局
202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