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税进口生产设备须留足索赔时间
近日,一企业向汕头国检局龙湖办事处申报一套来自德国品名为斯托尔电脑编织横机的生产设备,办事处受理申报人员在审理该生产设备报检单证时发现,按合同约定,买卖双方“所订商品之品质应以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30天内经中国检验检疫局检验并以该机构所签发之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即买卖双方约定的索赔异议期为30天。经了解,该企业进口的这套生产设备已寄放在上海保税区10多天,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显然,由于该企业签订合同时所约定的索赔期过短,生产设备调试后若出现问题须对外索赔,检验检疫机构已无足够时间鉴定损失程度并出证索赔了。
检验检疫部门提醒各生产企业,在进口生产设备时须谨慎对待索赔期问题,通常以90天以上为宜。因为以保税方式进口生产设备不同于进口一般货物,一般要先在保税区存放一定的时间后再进口,另外进口设备的运输过程、安装调试过程和稳定运行都较一般货物需要更长的时间,一些生产过程中的问题需要运行若干时间后视产品质量是否稳定才能发现,检验检疫部门也需要在后续的***中帮助企业发现问题,若合同签订的索赔异议期过短,设备一旦出现品质问题,要向出口方索赔就变得十分困难了。
(文/王晓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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