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岗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现将《龙岗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龙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人口 计划生育 工作制度 通知
抄送:市卫人委,区领导建军、少雄、子平。
龙岗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 印发
(共印50份)
龙岗区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工作制度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为有效遏制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趋势,完善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机制,力促全区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在正常范围内,实现全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母婴保健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龙岗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全区的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以下简称两非)工作;各街道成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部署本街道的打击两非工作。
第三条 区监察局、区委宣传部、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区城管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区出租屋管理办等单位为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领导小组的安排和部署下开展打击两非工作。
第四条 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刘习飞同志兼任,负责安排、部署和协调打击两非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是打击两非工作的组织者和协调者,具有以下职责:
(一) 协调各有关部门制定综合治理措施;
(二) 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两非举报电话、举报信箱或开通网上举报;
(三) 对区、街道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B超机数量、型号、是否能做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等情况进行备案;会同区卫生局调查清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情况,追踪调查孕妇怀孕后孕情消失的情况等;
(四) 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案件线索进行调查取证,并作出处理。严肃查处以下违纪行为:非法机构和个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伪造、变造计划生育证明的违法行为;非法机构和个人违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擅自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等;
(五) 建立和完善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做好经常性访视、咨询等服务。
第六条 区卫生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 广泛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切实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培训;
(二) 加强对医疗卫生单位从事B超操作、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医务人员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医疗单位的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的数量、型号、是否能作胎儿性别鉴定以及操作人员实行备案制度;对医疗单位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药物终止妊娠的情况进行核查、登记;
(三) 依法整顿医疗市场,坚决打击非法行医行为和取缔无证行医诊所,严厉打击违法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和使用药物终止妊娠的行为;
(四) 严格执行新生儿出生、死亡登记报告制度。对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在手术前审核、登记受术者身份信息;
(五) 定期汇总统计全区新生儿出生情况;
(六) 严厉查处以下违法行为: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购买、使用B超机等设备拒不备案;非法施行计划生育手术行为。对违法违规人员和机构按照《执业医师》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第七条 区宣传部门是打击两非工作的主要宣传者,负责协调督促区广播电视中心、《深圳侨报》等新闻单位积极参与打击两非的宣传工作,把关爱女孩行动与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结合起来,为计生公益广告免费宣传提供便利条件,着力营造打击两非专项治理工作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八条 区监察部门是打击两非工作的监督者和协调者,要积极配合执法行动,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关案件的查处进行协调,必要时直接参与重大案件的查处,依法依纪处理有关责任人员。
第九条 区公安部门要积极配合卫生、人口计生部门侦破两非案件,依法打击虐待、遗弃、溺杀、贩卖女婴等违法行为,及时依法制止和查处妨碍卫生、人口计生、药监等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查禁两非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条 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具有以下职责:
(一) 清理整顿终止妊娠药品批发、零售市场,对终止妊娠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药店进行调查清理,对非法批发、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 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禁止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一条 区城市管理局应清理整顿广告市场,依法查处非法制作、发布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广告的行为,杜绝非医学需要选择胎儿性别内容的广告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 区妇联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动实施《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促进提高妇女地位和经济地位。
第十三条 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关爱女孩行动和打击两非活动专项经费的投入及有奖举报制度所需经费,确保此项工作正常运转。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各街道、各成员单位要从推进依法治区的进程和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战略高度,清醒认识严厉打击两非行为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打击两非工作的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将打击两非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抓紧抓实、加大打击力度,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
第十五条 协调联动,落实责任。各街道、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通力协作,建立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和信息交流制度,密切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各街道要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到个人。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相互支持,主动配合,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第十六条 服从指挥,听从安排。各街道、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安排和部署,积极、认真地完成各自工作任务,不得作假、无故拖延和相互推诿。
第十七条 各街道、各成员单位打击两非工作将列入计生年度考核,对于在日常工作中不配合、工作不积极主动的;对于在打击两非工作中不力或者是在检查考核中出了问题的以及查处两非不力被媒体曝光的街道或成员单位,将予以全区通报,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实行责任倒查,相关街道或成员单位领导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