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省、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斗门区实际,区食药安办起草了《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在向有关单位及个人征求意见后,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告,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6年2月19日至2016年3月19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征求意见稿见***。
二、来函请寄:斗门区井岸镇港霞东路304号(邮编:519100),联系人:陈月飞。
三、电子邮件: syab5523534@163.com。
四、电话/传真:0756-5523534/5552588
斗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2月18日
***:
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严厉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珠海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斗门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直接负责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斗门区境内的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违法举报案件包括案件及其线索。
第三条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鼓励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依据本办法实施举报奖励。
第四条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一指导、协调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工作,负责区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奖金发放和信息发布等工作。
第五条区政府设立区级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区财政据实预拨,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举报受理和核查
第六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设立或者明确食品安全举报受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食品安全举报工作,并配备相应的专(兼)职人员,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方式等。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其他途径。
第八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形成举报受理记录,不得拒绝推诿。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依法组织核实查处,并及时答复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未经举报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或泄露举报者有关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违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违法案件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人;
(三)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十一条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生产制售含有违禁成分的农药、兽药、饲料等食用农产品投入品,或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性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加工食品,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及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加工、销售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生产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期,无生产厂名、厂址或篡改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食品的,伪造产地或者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的,超范围、超限量等滥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生产食品添加剂的;
(九)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十)未经正常检验检疫非法进出口食品的,销售应当检验检疫却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境外进口食品的;
(十一)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同一案件被多次举报内容相同的,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按照本办法已给付举报人奖励的,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不得再以相同理由给付举报奖励金。
第十三条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奖励金额按举报人数平均分配。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食品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六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受理查处的举报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上报申请予以奖励。
第十七条下列举报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授意他人的或者其配偶、直系亲属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代表、委托人的举报。
(四)举报人根据有关规定已获得举报奖励的。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八条根据举报提供的证据与事实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奖励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举报: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及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举报: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相符。
三级举报:提供食品安全违法案件、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第十九条根据举报级别,奖励额度分别按案件罚没入库金额的5%、3%、1%计算,最低不低于300元,最高奖不超过30万元。没有罚没款入库的,根据提供线索的价值,给予300-800元奖励。
最终判定为食品刑事犯罪的举报案件,按照以上规定计算的奖励金低于1万的,或者没有罚没款入库的,给予1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对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添加物和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无证或者无照的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奖励金额可以根据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适当上浮1%-2%。
第五章奖励程序
第二十一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在受理举报后,应当告知举报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相关规定以及领取举报奖励的要求和程序。
(二)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应当自举报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且执行完毕或者刑事判决生效且罚没款入库完毕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举报级别、奖励标准和拟奖励金额予以认定,填写《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1),提出奖励建议,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举报受理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罚没款缴款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报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三)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领取奖励金,并负责核实后发放给举报人。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金,同时填妥《举报人基本情况表》(***2)、《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签领确认单》(***3)。如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要求采取汇款方式领取举报奖励金的,必须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必须与举报登记信息一致;需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逾期不申领的,视为放弃权利。
(四)申报奖励的举报案件应在奖励金兑现后10个工作日内将《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发放回执单》报送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对弃领的,申报单位应当在领取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举报奖金返还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区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泄露举报人姓名、举报内容及相关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斗门区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
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金审批表
填表人员: 填表时间:
案件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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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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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 | 姓名 |
| 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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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 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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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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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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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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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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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奖励等级 |
| 建议奖励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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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分管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区食药安办领导 审批意见 |
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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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举报人基本情况表
举报时间 |
| 办结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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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姓名 |
| 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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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 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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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内容: | |||
处理结果: | |||
备注: |
***3:
斗门区食品安全举报奖金签领确认单
局:
我于 年 月 日举报 违法行为,经贵局立案查处,举报属实。贵局于 年 月 日向本人发放举报奖励金人民币(大写) ,已确认签领。
签领人(签名并按指模):
签领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