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宝城管函〔2018〕348号关于2018年宝安区人大建议第20182209号的答复
肖鹰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要求规范管理共享单车并执行收费停放的建议》收悉,多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为丰富交通出行结构、引导市民低碳出行,共享单车应运而生,据统计目前深圳有75万辆活跃共享单车,宝安区是共享单车投放最多的区域,达到23万辆。共享单车为市民出行带来极大地便利,但由于企业运维管理不善、市民不遵守使用规则等原因,导致大量损坏车、僵尸车存在,乱停乱放现象严重。
一、关于共享单车规范管理的建议
我区为引导共享单车规范停车,努力营造干净、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容貌。根据区主要领导的指示,区城管局与车企建立联系机制、规划停车位、拓展提升绿道、开展劝导等举措加大了对互联网自行车的规范管理。区政府印发了《宝安区关于规范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的工作意见》,要求如下:
(一)职责分工。发展互联网自行车,遵循政府鼓励规范、企业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由经营企业自主投放车辆并提供租赁服务,政府规范引导并提供配套基础设施支持。
1、区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编制全区自行车道规划,完善慢行交通系统;编制道路系统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导则,指导停放设施规划建设。
2、区公安交警部门应做好非机动车道路交通通行执法管理。
3、区城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规划绿道与慢行系统相衔接,指导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
4、各街道应依法做好本辖区自行车道、自行车公共停放区等自行车配套设施的规划布局、建设及维护,以及自行车停放秩序的执法管理。
(二)布局规划。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的布局应符合规划要求,满足交通、消防、绿化、市容等相关法律规定,遵循就近服务、方便出入、合理分布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建筑工程和道路工程应将设置自行车服务点纳入整体设计,并同步实施。
(三)设置要求。占用人行道、城市绿地、其他非道路公共场所设置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和指示标志的,应符合城市规划和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城市容貌标准,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造成安全隐患。
1、允许设置停放的范围:
①当占用人行道时,应保证剩余可供通行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5M。
②当不占用人行道时,应不得妨碍既有市政设施、城市家具、城市绿化、路内停车等功能的正常运行。
③允许在轨道出入口地面亭围护结构两侧及后方地坪停放。
④允许在公交站台沿站台两侧5M范围外停放。
⑤可以在高架桥、人行天桥下的空间停放。
⑥城管、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门其他关于自行车停放要求的区域。
2、禁止设置停放的范围:
①禁止在出入口地面亭平台前的踏步前缘5M范围内停放。
②禁止在公交站台沿站台两侧5M范围内停放。
③禁止在人行天桥与地道出入口,住宅、办公、商业、工业、医院、学校、文体设施、旅游区等人流较密集的场所门前两侧10M以内停放。
④禁止在无障碍设施、盲道及距离上述地点的0.5M以内区域停放。
⑤禁止在水管、电缆、燃气等地下设施工作及距离井盖中心半径1.5M以内;消火栓半径5M以内停放。
⑥禁止在道路交叉口圆角及距离角弧线切点外15M范围内停放。
(四)建设审批。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的建设,遵循政府主导的原则,建设部门应征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后实施。停放点应配置明显标识,方便市民使用和停放。
1、成立宝安区互联网自行车规范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组长由分管城管工作的区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区城管局、宝安交通运输局、宝安交警大队主要负责人担任,区城管局分管领导和各街道分管领导为小组成员。办公室设在区城管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及相关工作。
2、互联网自行车停放点设置程序:
①由各街道制定停车点的需求方案,并经过城管、交通等部门的现场勘查后,报联席会议审定,经联席会议审定并书面征求意见后,印发会议纪要。
②停车点的建设由各街道按照招标采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日常管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9条:“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规定,在本区提供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的企业,应加强车辆的日常管理:
1、互联网自行车企业应按照投入车辆的数量和区域范围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加强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规范车辆停放,对停放在阻碍行人通行、绿化带等不适宜停放区域的自行车应将其摆放在适宜的区域。
2、对于已经划设停车线的,车辆不得超出区域范围且阻碍通道;对于未设自行车停放地点的路段,应紧靠路边停放或将其摆放到附近的停放点。
3、要建立车辆维保服务制度,对车辆进行日常维保,定期检修,及时更新淘汰达不到安全标准的车辆,保障车辆的安全性和美观性,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4、应按照交通运输局、交警大队、城管局和各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定时报送本地注册用户量、车辆规模和分布信息、车辆使用频率、车辆运行等有关数据。
(六)行政处罚。用户应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1、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55条第2款:“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的规定,使用互联网自行车的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范:
①在划设有自行车停放区域的路段50米范围内,应在规定地点停放。
②在未设自行车停放地点的路段,应紧靠路边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③不得将自行车停放在机动车道、绿化带、隔离带等禁止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④对违反上述交通通行有关规定或违规停放自行车的行为,公安交警、城管等有关单位按职责依法进行处罚,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2、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①第22条:“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两侧、人行天桥、人行隧道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的规定,对违反者责令自行车所属运营企业改正,并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一千元罚款。
②第40条第1款:“禁止任何车辆在城市绿地上行驶、停放”的规定,对违反者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绿地损坏的,可以锁扣车辆并通知运营企业对当事人给予处罚。
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第46条第5款:“禁止在公共绿地摆摊设点、停放车辆”的规定,按照所占用或者损毁绿地面积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责令运营企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
二、关于加强共享单车乱停放处置和管理措施的建议
(一)多部门联合整治,交通运输、交警、城管、各街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持续推进落实共享单车规范管理整治工作。今年以来,区城管局共约谈共享单车企业7批次,共整治共享单车乱停放3.6万余宗,并建立日常沟通联络机制。
(二)市交通运输委正在抓紧推动完善共享单车智能监管平台建设,并向各单位提供有关数据,实现数据互通、共管共治,并抓紧研究对于异常企业及无主车辆的回收处置工作。
(三)加强共享单车总量控制工作。经全面调查分析,我区现在阶段在主要区域共享单车投放基本饱和,热点地区均存在车辆过度投放且规模超过了环境设施承载能力,为此,市、区相关部门均积极应对,对市民投诉反映集中的区域,通过加强执法、督促指导、约谈通报等形式,不断加强对共享单车运营企业的管理工作。同时,市里已明确不同意青桔单车、哈罗单车在深圳新增投放运营的请,从投放源头上进行严格把控。
三、关于共享单车执行收费停放的建议
共享单车路边停放收费,目前我市、区无相关法律法规授权职能部门,因此区城市管理局暂时无法执行收费办法。
联系人:朱增辉
联系电话:27875591,137****5880
深圳市宝安区城市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