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公开)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条 为了增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珠海市斗门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示内容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职责行为。
斗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以下简称区文广新局)通过官网、公告栏等载体、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区文广新局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第五条 区文广新局在本单位平台进行执法公示的同时,应当落实上级行政执法公示的要求,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公示信息包括: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它行政执法信息。
第七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公示信息包括: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同时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它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公开信息包括: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 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行政执法结果也可以采取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方式进行公开,公开的信息应当包括: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二条 区文广新局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发生变化时,区文广新局办公室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和更新。
第十四条 区文广新局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监督,各股室(大队)应当严格按照制度进行履责。违反规定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