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两级部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发[2010]9号文以及深府[2003]1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自2010年12月1日起,我委对下列部分外商投资项目管理权进行调整: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且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允许类外商投资商业领域项目(包括:经营一般商品的批发、零售、佣金代理[不含拍卖]、进出口,以及商业特许经营的项目),调整由区级外资部门审批(包括新设及后续变更、已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变更)。
上述范围不包括以下项目:1、零售业态为综合百货及连锁超市的项目;2、经营商品涉及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油、药品、汽车、农药、农膜、化肥、原油、盐、烟草、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钢材、贵金属、铁矿石、铝土矿、燃料油、天然橡胶等重点商品的项目;3、经营方式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自动售货机等无店铺方式销售的项目。
(二)外商投资房地产(包括宾馆、酒店)、水泥等国家宏观调控领域项目新设及后续变更事项,调整由市科工贸信委审批。
(三)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调整由市科工贸信委审批,并购后成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后续变更事项按现行权限分级审批。
(四)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名称和法定地址、变更股东名称,直接在注册地区级外资部门换领批准证书(不含商务部及广东省外经贸厅发证的企业)。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