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检察院切实完善控申首办责任制度
3月9日,经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六届第28次检察委员会会议通过,《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处理来信来访及首办责任制实施暂行办法》正式下发执行。
为了明确责任,规范工作程序,及时准确处理来信来访,保障公民依法行使控告、举报、申诉权利,提高检察机关正确处理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我院在充分征求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本办法。
该办法在全面贯彻高检院规定的基础上,按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职能分工要求,充分考虑了我区检察工作的实际,吸取了我院开展首办责任制工作的好经验,具有两大亮点:一是加强了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对其他部门的监督制约作用。为了防止推诿扯皮,提高工作效率,强化举报控告申诉部门“对内制约,对外监督”的功能,该办法增加规定:对按照首办责任制分工答复后,申诉人仍不服,再次来信来访的,由举报控告申诉部门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二是该办法强调了督办重点,切实强化了领导责任的落实。该办法增加规定:对上级交办和检察长接访日接访的案件,列入重点督办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