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规范和促进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福田区政府拟对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单位给予一定的补助资金。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按照区政府有关要求,现将《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福田政府在线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以直接将意见寄送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福田区新沙路7号713室,信封上请注明: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意见,联系电话:83456110)。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6年3月31日。
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电梯安全使用状况,落实建设“平安福田、幸福福田”战略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深圳市电梯安全监管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福田区老旧电梯实施更新改造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是指根据电梯实际使用情况,对故障率高、运行状况差的老旧电梯进行更新、改造、重大修理,以达到消除事故隐患,确保电梯处于安全、适宜运行的状态。
第四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分期分批、用户主导、政府鼓励”的原则,采用“谁受益谁出资、政府适当补助”,即“物业自筹一部分、业主分摊一部分、政府补助一部分”的筹资办法。
第五条 成立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安监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及各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旧梯改造办”),设在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负责组织、协调、开展福田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
第六条 区政府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行资金补助。旧梯改造办根据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制定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年度工作计划。
第七条 旧梯改造办按照政府采购服务有关规定,选定一家专业电梯服务机构,该机构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申报更新改造的老旧电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更新改造方案评审、项目验收,并出具相应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八条 在福田辖区公共使用的老旧电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更新改造:
(一)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
(二)制造厂家已经退出市场或同型号设备已停止生产的;
(三)使用10年以上,且调速方式、控制方式落后,能耗高、噪音大,或驱动主机和其他主要配套件技术落后、磨损老化严重的;
第九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成后,使用单位可凭项目验收报告等资料向旧梯改造办申请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如下:
(一)旧梯更新:给予更新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二)旧梯改造:给予改造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重大修理:给予重大修理费用50%的资金补助,每台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述费用包括设备拆除费、采购费、安装费、改造费、重大修理费及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的安全评估、方案评审和项目验收费用。
第三章 更新改造及资金补助流程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适用范围的电梯使用单位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
(二)资金承诺书;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申请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后符合条件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委托电梯服务机构对申请补助的电梯进行安全评估,并缴纳相应费用。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电梯服务机构根据《电梯安全评估规程》(SZDB/Z117-2014)对申请补助的电梯进行现场安全评估,并在完成现场安全评估后十个工作日内出具《电梯安全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对每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重大修理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十三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现场安全评估工作,负责提供安全的安全评估环境以及必备的防护设施,负责安全评估现场的安全管理,并安排相关专业人员到现场配合。
第十四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根据《电梯安全评估报告》编制本单位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更新改造内容、施工单位、更新改造工程造价、施工进度等。
第十五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需经业主大会或单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由电梯使用单位所在小区的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如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经征求住户过半数同意后,指定居委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十六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需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电梯使用单位完成更新改造实施方案编制后,可向旧梯改造办提出方案评审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评审申请表;
(二)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
(三)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和施工安全承诺书;
(四)居民小区需提供业主大会或单元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材料;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八条 旧梯改造办接到方案评审申请后,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及时委托电梯服务机构组织评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
第十九条 电梯服务机构接到评审委托后,应尽快对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进行评审,评审工作由电梯服务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实施。
评审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出具评审报告。评审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
通过评审的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改变,实施过程中确需改变的,须按程序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电梯施工单位应按照通过评审的方案组织施工,并依法履行施工前书面告知义务,积极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设备报停、注销、监督检验、使用登记等手续,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更新改造工作完成后,电梯使用单位应向电梯服务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老旧电梯更新改造验收申请表;
(二)电梯监督检验报告;
(三)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 电梯服务机构接到验收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查。
符合验收条件的,由电梯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验收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电梯服务机构出具整改意见。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通过后,电梯使用单位向旧梯改造办提出补助资金发放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资金补助申请表;
(二) 项目验收报告;
(三) 相关财务凭证;
(四) 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旧梯改造办审核合格后,由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按相关规定做好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第二十五条 委托电梯服务机构进行现场安全评估、方案评审、项目验收产生的费用由电梯使用单位先行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列入工程款按比例予以补助。
第二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金补助资格,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一)电梯更新改造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
(二)项目验收过程中,对电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拒不整改或三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三)其他原因造成更新改造工作无法完成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市场监管部门及电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老旧电梯更新改造有关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施工单位的资质条件、技术资料、施工方案等,确保电梯更新改造质量,防止非法设备流入。
第二十八条 电梯服务机构应对其出具的电梯安全评估报告、评审报告、验收报告结论负责,禁止从事推荐或销售电梯产品等活动。
第二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在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完毕后,应当建立和落实电梯维护保养制度,建立安全技术档案。
第三十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电梯安全责任险以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
第三十一条 旧梯改造办应当建立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作档案,档案包括老旧电梯更新改造申请表、电梯安全评估报告、实施方案、评审报告、监督检验报告、验收报告、资金补助发放情况等材料。
第三十二条 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区审计部门应对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工程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如出现利用虚假申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或截留、挤占补助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