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药品
【基本案情】根据群众投诉,珠海市物价局检查人员于2013年2月22日起对珠海市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
经查实,该中心于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2月22日间,违反粤价〔2010〕187号文件规定,超出政府指导价销售阿卡波糖片(拜唐苹)、丹红注射液、氟康唑等47种药品。共计多收取1986.28元。已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我局立即责令该单位停止上述价格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1986.28元,并处罚款1986.28元,共计3972.56元。
【法律分析】
一、案件定性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对药品价格实行“三控”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187号)文件规定,凡在我省销售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其实际零售价格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本案中该药店的阿卡波糖片(拜唐苹)、丹红注射液、氟康唑等47种药品超出省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进行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没收该单位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1986.28元,并处一倍罚款即1986.2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