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福府复决﹝2019﹞36号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深福府复决﹝2019﹞36号
申请人:刘**
委托代理人:罗检峰,系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江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2019年7月15日下班后,申请人与公司同事相约聚餐,为赴约赶至,申请人将未上锁的共享单车放在宿舍楼下,并通过爬楼梯快速前往卧室换衣出行。在打开合租房屋的第一扇房门时与报案人谢**相遇,谢**让申请人先行通过,申请人在通过时,手不小心碰到谢**的臀部(因身高差问题,手在甩动时无意碰到谢**的臀部)。申请人与谢**就此事争辩了几句,便换衣与同事汇合聚餐。申请人自公司骑车、回寝换衣到与同事汇总还车,共用28分钟,其中触碰、争吵发生在瞬间,申请人认为本次触碰仅属意外,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故意猥亵的意图。并且,就2019年5月份在合租房厨房门口拥抱谢**一事,申请人认为报案人谢**在5月20日当天送了一份蛋糕给申请人,该日期具有现代青年示爱表白的特殊含义,故申请人心中以为谢**对其有好感向其表白,便进行试探性拥抱以作回应即在厨房门口试做拥抱动作拥抱谢**(未实际拥抱)。对于该行为申请人不存在任何故意猥亵的意图,仅仅是在有特殊含义日期里,接受报案人的错误暗示所进行的男女交往试探性行为。该行为不能认定申请人有故意猥亵的意图。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案件事实。2019年7月15日19时许,报案人谢**(**)到深圳市公安局通心岭派出所(以下简称“通心岭派出所”)报案,称其于当日18时许,在其租住的福田区园岭新村**房门口,被一名叫刘**(申请人)的租户拍了一下屁股,并称申请人在两个月前曾搂抱过其。公安机关经调查,于2019年7月16日将申请人抓获。经询问,申请人承认于2019年7月15日下午,在园岭新村**房门口,因一时头脑发热,拍了谢**臀部一下。同时,申请人供述在大概两个月前,其在412房曾搂抱过谢**。根据申请人的供述,结合其亲笔书写的悔过书、被侵害人谢**陈述、民警出警经过等证据,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有猥亵他人的行为。根据以上事实,2019年7月17日,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出警经过、被侵害人谢**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三、对复议请求的意见。申请人称其手部是因为不小心,才会碰到谢**的臀部,并称其拥抱谢**是因为对方的错误暗示,其所进行的男女交往试探性行为,其本人并无猥亵他人的行为。在本案中,根据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有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定性正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与事实不符。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呈请复议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予以维持。
经查: 2019年7月15日18时52分,报案人谢**(以下简称“报案人”)到通心岭派出所报案称:2019年7月15日18时许,在福田区园岭新村**房门口,该房间另一名租户刘**(申请人)拍了其屁股一下,并称两个月前申请人还搂抱过其一次。同日,通心岭派出所制作报案人《询问笔录》和《辨认笔录》。
2019年7月16日,被申请人制作《传唤证》,传唤申请人到通心岭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申请人在被询问时称:“2019年7月15日18时许,我当时上楼梯走到我的租住处,我打开我的住处大门,正准备进去,看到和我合租的这名女子正准备出来,我当时头脑一热,就伸手朝那名女子的臀部拍了一下”,“大概两个月以前,具体时间我记不清楚了,我当时准备进房子里面的厨房做饭,我看到那名女子在厨房里面刚做完饭准备出来,我因为对这名女子有一些好感,当时就是一时冲动,伸出双手抱了这名女子双臂一下。”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一样”,及签字捺印。
2019年7月17日,通心岭派出所经过审批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同日,申请人亲笔书写《悔过书》,“对于过往一次拥抱你,一次拍打你的臀部,我感到非常悔恨,但我只是出于对你的爱慕,我不擅言语,只是表达方式不对”。并在《悔过书》上签字捺印,且由经办民警注明“以上内容为刘**亲笔书写,共2页。”
2019年7月17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告知笔录》,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上注明“我不提出陈述和申辩”,并签字捺印。同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决定给予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2019年9月4日,申请人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县级地方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治安管理工作,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2019年7月15日,申请人在福田区园岭新村**房门口,拍了报案人臀部一下,并在此约两个月前搂抱过报案人一次。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报案人及申请人《询问笔录》、《辨认笔录》、《悔过书》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本案中,申请人仅出于对报案人的单方爱慕,违背报案人的意愿,搂抱报案人和拍打报案人臀部的行为,已构成猥亵,被申请人依据上述规定对其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受案、询问、延长询问查证时间审批、行政处罚告知等程序,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以深福公(通心岭)行罚决字[20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