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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21日发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物资采购项目、工程建设项目、服务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集中统一招标管理,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科学、规范,依据《XXX招标管理办法(暂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统一管理、集中控制、规范运作、有效监督的原则,公司所属分公司、子公司,公司直属机构、新建项目组,其所有的招标活动必须遵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条 公司的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招标监督管理机构的全程监督。

  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四条 使用国债(补)资金、国家融资、银行贷款和使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资金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和服务项目(以下统称“国家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并按照有关规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第五条 除上条规定外的下列项目,必须由公司组织招标:

  一、物资采购

  (一)纳入公司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和低值易耗设备(以下统称“设备”),单台套或同品规一次性采购金额在三十万元及以上的;

  (二)单品种一次采购在三十万元或年采购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材料、配件及劳保用品、职工福利用品、奖品等。

  二、超市物资供应商

  (一)进入物资超市的供应商;

  (二)进入办公用品超市的供应商。

  三、工程建设项目

  (一)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的设备、管道、电气、仪表等安装调试项目和防腐保温、装修工程项目;

  (三)单项合同预算价高于三十万元的洁净工程。

  四、服务项目

  单项预算费用在二十万元以上或年度预算费用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评估、审计、检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职工生活后勤等各类服务项目。

  第六条 上述条款规定的招标项目,在集团公司内部有资源可以完成的,不需招标,由招标单位与资源提供单位协商确定;属于国家行政部门指定的行政许可项目、服务项目,不实行招标,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提出书面申请,经招标办公室审查,并报请招标管理委员会同意后,可采用不招标方式确定。

  1.涉及公司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或者工艺有特殊要求的;

  3.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两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4.同品规物资在近期招标结果有效报价期内的;

  5. 特殊行业规定及其他原因不适宜招标的。

  具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法律规定需要由相关主管机关进行审批的,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理。

  第八条 涉及到安全生产的招标活动应严格按照国家和公司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涉及到危险品的物资招标应严格按照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招标需求计划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上报。临时调整或新增项目需招标的,应事先按照公司投资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否则,招标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三章 招标人和投标人的确定

  第十二条 纳入集中采购的生产原辅材料、通用机电设备、办公设备和超市物资供应商,招标人为物资供应分公司,其它生产原辅材料,招标人为使用单位。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中勘探、设计、监理、土建、安装调试以及除集采物资外的设备及材料等,招标人为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评估、审计、检验、固定资产日常维修、职工生活后勤等各类服务项目,招标人为招标委员会授权单位。

  第十五条 投标人的确定:

  一、 由公司投标人信息库中选择;

  二、 由招标人推荐;

  三、 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报名单位中经审查相关资质合格的单位。

  第四章 招标前期准备

  第十六条 招标需求计划的申报

  一、属国家专项资金项目或公司决定公开招标的项目,在项目启动7日内,由招标人负责编制项目招标总需求计划,上报招标办。

  二、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需求计划由招标人依据需求情况按月编制,每月二十日前上报招标办。

  三、物资采购招标需求计划由招标人按月分类编报,每月二十五日前上报招标办。

  四、超市物资供应商招标需求计划和主要原材料供应商招标需求计划由物资供应分公司负责编制,每年12月份上报招标办。

  五、整体项目需分批招标的,须说明原因并上报项目分批招标需求计划。各招标需求计划需报电子版和书面版,书面版需经招标人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七条 招标需求计划要明确注明项目名称及内容、数量或工作量、计划资金、资金来源及构成、结算要求、实施地点、招标方式、标段划分、开标时间、完成期限等。

  招标人要根据本条招标所需时间,确定招标工作时间安排。在具备招标条件后,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的公开招标,自挂网公告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之日止,共需30个日历日,公司招标办组织的招标工作,自发出邀请招标信息之日起至发出中标通知之日止,共需18个日历日。

  第十八条 招标人在上报项目招标需求计划时,应同时将列入股份公司各类资金计划、审批文件或以会议文件等形式确定的有关资料、投资项目开工报告等一并报招标办。招标办应在2-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合格的,通知招标人进入正式招标程序;经审查不合格的,说明其原因并退回招标人修改完善后再报审。

  第十九条 制定技术标准的要求

  一、编制技术标准要遵循科学合理、全面反映使用需求的原则,不能盲目提高标准、性能或精度,避免带来功能浪费和不必要的资金支出。

  二、要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含歧视性条款。技术标准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或施工、服务方,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内容。其中招标货物规格型号要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填制。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标准,但不得使用厂家专用代号或型号。

  第二十条 以工程量清单形式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

  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施工设计图纸,根据工程性质依据国家、省、市及股份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规费税金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组成。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应能准确反映出清单项目所包含的工程范围、项目特征,满足投标报价编制计算要求。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法。

  三、工程项目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合同、工程量调整、工程款支付、工程结算,均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名称和工程量及说明编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统一格式,包括下列内容:

  1. 封面;

  2. 填表须知;

  3. 工程量清单总说明;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

  5. 措施项目清单;

  6. 其他项目清单;

  7. 零星工作项目清单;

  8.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

  第二十二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提倡采用无标底招标。招标人可以确定拟招标工程的最高限价(拦标价),最高限价(拦标价)经公司规划科技部进行合理性审定后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招标人编制最高限价(拦标价)时,应当考虑风险因素,并将风险包干费用计入工程预算价格。

  最高限价(拦标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要求、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合理施工手段以及所在地政府工程造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工程价格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最高限价(拦标价)和工程量清单,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三条 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由招标办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

  采用内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的,招标办应在公司门户网站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包括:招标内容、投标人资格要求、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标地点及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等。

  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招标办应向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合格的特定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函。投标邀请函内容可比照招标公告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大型或复杂项目,在发出投标邀请函之前,经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批准,招标办可组织项目技术工作组专家、招标人等有关人员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或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的资格预审结果和实地考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招标办审查合格的项目招标需求计划,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特殊或大型项目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投标人对工程量清单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设计的内容进行统一澄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五章 招标与投标

  第二十七条 公司招标活动分为公开招标、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三种方式,不招标活动分为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续标采购。

  一、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招标活动,通过指定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不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参加投标。国债资金项目及公司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均应采取此方式。

  二、内部公开招标

  内部公开招标是指公司招标办通过公司门户网站发布招标公告或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发布招标信息,吸引公司准入范围内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参加投标。公司自行组织的招标活动一般采取此方式。

  三、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是指公司招标办以投标邀请函的方式邀请三个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其他组织进行投标。本方式适用于技术较为复杂或者工艺适用性质特殊的、或者近三年为公司提供过物资的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和服务类项目招标活动。

  四、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邀请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投标人就项目技术、服务、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的方式。除法律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外,当邀请招标没有投标人投标或者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技术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或者战略合作伙伴有两家时应采用此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指与特定物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在确定项目技术与服务满足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压价谈判的方式。本方式适用于第七条中相关规定内容的采购。

  六、续标采购

  续标采购是指与近期招标采购中标单位在其报价有效期内进行压价谈判的方式。本方式适用于与招标同规格型号物资或同样内容的服务采购。

  第二十八条 招标办依据招标项目性质或招标人建议确定招标方式,并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经招标管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审核,报党群工作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属于必须强制性公开招标的项目或股份公司决定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由招标办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招标代理机构,经招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法定程序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办负责协调、督导招标代理机构完成招标活动。招标人全程配合,党群工作部全程监督。

  第三十条 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招标时,招标办应依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科学合理地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主要包括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规模;对投标人资格的要求;交货期、服务期或工期要求;结算方式、质保期及质量保证金要求(一般不低于货物价值或工程造价的10%);是否收取投标保证金及收取标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要求;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的方法及要求;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人需提供的图纸、格式附录等投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要求;定标原则、在评标过程中考虑的相关因素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开标的时间、地点;投标文件的密封、递交、修改、澄清与撤回等。

  二、招标物资详细技术标准、参数与要求;

  三、合同主要条款(视项目情况定);

  四、投标文件格式;

  五、评标方法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则;

  招标项目标段、包段划分应本着有利于项目管理、有利于合理控制价格和工期,保证质量和安全的原则。可对项目进行整体招标,也可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对施工项目中的单位工程进行分部、分项招标。

  对技术含量高、有特殊要求或股份公司初次投入的大型复杂项目的内部招标应采用“技术标”与“商务标”分段方式进行。

  第三十一条 制定评标方法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投标人一视同仁,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二、坚持实行科学评估、质量优先和价格合理原则,同时,要综合考虑结算、零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储备成本、使用年限和运行维护成本、施工组织设计安排及业绩等因素;

  三、要有针对性、具体化的要求;

  四、坚持为安全生产服务,对必备证件不全、证件无效或不能满足供货期或工期的,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三十二条 招标办应按照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规定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等其他内容。若同一招标项目需确定多个中标人的,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注明。

  第三十四条 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分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

  一、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大型及复杂项目或在股份公司准入范围之外邀请投标人的,在发出投标邀请书或出售招标文件之前,应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或由招标办协同相关部门组织对潜在投标人进行实地综合考察。经预审合格的,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并不得参加投标。投标人资格预审以财务部为主,招标办、招标人及相应主管部门参与。

  二、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一般招标项目或在公司准入范围内邀请投标人的,可采用资格后审的方法审查投标人资格,经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按废标处理。

  第三十五条 采用内部公开招标方式的,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资格审查的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

  第三十六条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办应向三家及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告知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等。其中邀请公司准入范围外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必须通过资格预审。在投标邀请书中,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明确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和标准。

  第三十七条 参与招标的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它情况。需要设置标底的招标,应当由规划科技部在保密环境中编制标底,标底计价内容、计价依据应与招标文件完全一致,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标底的确定。标底在开标前密封保存,不得泄露。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但分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第三十九条 招标办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条 招标时,应当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内部公开招标的项目最短不得少于十个日历日,其它方式招标,一般情况最短不得少于七个日历日。

  第四十一条 根据招标项目具体情况或大多数潜在投标人要求,招标办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对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或者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或项目主体单位对招标项目技术标准、要求等所做的更改,招标办应以书面形式或者召开预备会的方式解答,解答的内容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可视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并将此变更及时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并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的投标地点,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文件将不被接受。投标文件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后密封。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办应当拒收:

  一、未按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志的;

  二、超过规定时间送达的;

  三、因不可抗力造成遗失、损坏的;

  四、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以电讯形式投标的;

  五、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

  六、其它不符合招投标规定的情形。

  有关工作人员开标前不得透露投标人数量或名称。

  第四十五条 除法律规定必须招标项目外,公司内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到投标截止日止,若合格投标人不足三家的,只有两家时改为竞争性谈判,只有一家时改为单一来源采购,招标方式的改变,不再进行审批。

  第四十六条 工程项目的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按照工程量清单、施工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的其他要求,结合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以及自身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经营状况、机械配备和制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依据本地建设工程定额和市场价格进行编制,自主报价。

  编制投标报价不得对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和其他项目清单的项目设置、单位和数量进行修改。

  招标人暂定金额、预留金额项目,投标人应按给定的统一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或者按给定的统一价格计入总报价。

  第四十七条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未列出的工程量费用以及风险包干费用,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可认为投标人不收取这方面的费用或在其它费用项目上已综合计算。

  第四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招标人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工程量清单报价的格式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

  二、投标总价;

  三、工程项目总价表;

  四、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五、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七、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八、主要材料、设备价格表。

  存在零星工作和其他项目的,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还应包括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和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投标人可根据需要自主决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措施项目费分析表是否包含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

  第六章 开标、评标

  第四十九条 开标前,招标办应组织召开开标前的准备会,项目负责人、技术专家组负责人及招标人和招标监督检查组有关人员参加。由招标办通报招标组织情况和开标准备情况,并就招标有关事项进行议定。

  第五十条 开标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由招标办或招标代理公司组织,邀请招标项目负责人、招标监督检查组、投标人参加。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参会人员签到;

  二、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

  三、介绍招标项目概况;

  四、监督人宣读招标纪律;

  五、由监督人和投标人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六、按投标人的投标顺序开标;

  七、宣读唱标报告;

  八、投标人法人授权代表对开标结果签字确认;

  九、投标人代表退场。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五十一条 评标专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技术等内容进行客观、公平、公正地评审和比较,遵守职业道德,采取实名方式记载评标意见,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组专家要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初步评审

  (一)评标组应首先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有无计算的错误,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文件的总体编排是否有序。

  (二)其次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是指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

  (三)对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应遵循以下原则:

  1.投标单价与数量相乘得到的积与总价不符,以单价为准;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可以予以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消不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小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委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任何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二、详细评审

  评委会只对初审合格的投标进行详细评审。

  (一)评委对投标文件进行技术、商务评审。

  (二)评委质询,投标单位答疑,澄清有关问题。评标中,评委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有关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确认。

  1.对要求说明和澄清的问题投标人应在开标现场以书面形式明确答复,并应有法人代表或法人授权代表的签章。

  2.投标人的澄清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替代投标文件中需澄清的部分。

  3.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4.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建议等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5.在评标过程中,投标人所进行的力图影响评标结果的不符合招标规定的努力,将导致其被取消中标资格。

  第五十二条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为废标: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弄虚作假等方式投标的;

  二、无论何种原因投标书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三、投标书已涂改或用铅笔书写的;

  四、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或未加盖公章的;

  五、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

  六、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并且评委要求该投标人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而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七、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人确定的最高限价(拦标价)的;

  八、投标人不能提供有效资质或证件的;

  九、投标货物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十、制造厂家及其授权的经销商、或同一制造厂家授权两家及以上经销商参加同一品种物资投标的;

  十一、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十二、有两个及以上最终报价的(按招标要求建议方案报价的除外);

  十三、投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与招标方相关人员恶意串通的;

  十四、其他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相符,有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

  第五十三条 评标组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本次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并可作为今后进行投标资格审查的否决条件。

  第五十四条 评标组应逐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未能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组可以否决此次招投标:

  一、开标时合格投标人不足三个,没有达到预期的竞争性;

  二、所有投标报价都超过拦标价的上限,招标人无力承受的;

  三、所有投标人在实质上都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对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或标准进行修订后,招标办重新组织招标。预计重新招标仍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招标办须报请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人同意后,以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中标人,或转为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谈判。

  第五十六条 采用打分法进行评标的,应当在所有评标专家打分中分别去掉一个最高分、一个最低分后计算出的平均得分为该投标人最终得分。评标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组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具体说明理由。

  第五十七条 采用“技术标”与“商务标”分段方式招标时,技术评标与商务评标应独立运作,互不干涉。技术专家与商务专家不得兼任。技术得分与商务得分相加为投标人最终得分。

  第五十八条 评标组完成评标后,必须出具书面评标结果,并由所有评标专家、现场监督检查组人员共同签字,持有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以在签字时注明自己的意见,监督检查组人员应该就评标过程的履行规定程序情况、执行评标纪律情况等签署意见。招标办或受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签字后的评标结果编写书面评标报告,并上报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人审定。

  第五十九条 评标结束后,评标过程中使用的文件、表格以及其他资料应当及时归还招标办。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泄露、侵犯投标人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和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七章 定标与合同签订

  第六十条 评标结束后,招标办要及时编制定标申请,由招标人负责确定招标结果。招标人对招标结果有异议时,由招标办报招标管理委员会裁定。

  第六十一条 中标人一般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若确定非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应当书面说明充足理由,并按程序进行审定。若同一招标项目需确定多名中标人的,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的事项,按排名先后顺序确定。

  第六十二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办或招标代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向招标人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中标结果。

  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澄清函和中标结果通知书及时订立书面合同(含协议)。所订立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合同价格必须与中标通知书中标价格相符,各方均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十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采用其它方式招标的,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第六十四条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若因中标人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由招标办报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其授权人同意后,从评标组推荐的其他中标候补人中按名次重新确定中标人。

  第六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招标文件有要求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第六十八条 招标人应按月将合同签订与履行情况上报招标办。

  第八章 评标专家的选定

  第六十九条 为了保证评标的科学性、公正性,所有招标活动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办法及本细则之规定成立评标组。

  第七十条 委外公开招标时,评标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委外公开招标时,除成立评标组外,公司应另成立技术专家组,技术专家组由招标人及相关技术人员组成,旁听评标过程,解答招标技术要求。

  第七十二条 内部招标(含内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时,所有评标专家须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评标组成员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包括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其中:招标人推荐评标专家不得超过30%,其余评标专家在招标监督检查组的监督下,由招标办从公司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组成员名单在开标前应当保密。

  第七十三条 对技术较为复杂、专业性要求较高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内部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难以确定胜任专家或专家库专家不能满足需求时,经招标监督检查组同意,可以在专家库外直接指定评标专家,但指定比例不得超过评标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十四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组成员,已进入评标组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由招标办更换:

  一、投标人的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有可能影响投标公正评审的;

  三、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不良记录的;

  四、其他不适于担任评标组成员的。

  第七十五条 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原则,即同一人员只能参与同一招标项目入围厂家推荐、评标、定标三项工作中的一项,其它两项工作不得参与。

  技术专家与评标专家不得相互兼任,具有定标职责的各级领导不得兼任评标专家。特殊情况,须经股份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九章 投标人资格审查

  第七十六条 所有参加公司招标活动的投标人均必须首先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十七条 委托外部招标机构招标时,其投标人的资格审查由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但招标办必须在委托协议中注明。

  第七十八条 公司内部组织招标时,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资证审查组负责。资格后审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评委会在评标过程中负责审查。均须严格按照公司物资采购、工程建设、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内部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执行。

  第七十九条 对于各投标人在公司内外招标活动中的表现情况,招标办应有详细记录,对中标人的资信情况、履约情况、投标承诺情况等进行追踪管理;对个别未中标人的违规情况进行记录,对资信较差、不认真履约和干扰招标工作的投标人列入公司黑名单,并分别向招标监督检查组、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信息反馈。

  第十章 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

  第八十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通过招标形成固定价格合同,单价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合同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工程量清单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工程量清单中已有的价格确定;

  二、工程量清单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参照类似价格确定;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投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与招标人协商后确定。

  第八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计量支付。中标人按照施工图纸以及合同约定责任,非自身原因造成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不符时,应按照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变更审批后,可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投标承诺的价格以及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办法进行调整。

  第八十二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实行项目管理班子和设备投入承诺制。承诺书应当由中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保证所承诺的人员、设备到位,认真履行合同和投标承诺。

  第八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中标项目的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建立现场验收和签证、监督制度。

  第八十四条 项目单位及工程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按《股份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对中标单位履行投标承诺、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安全施工措施费等专用款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 公司建立招投标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性。

  第八十六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可采取查阅资料、现场监督、受理投诉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过程进行监督,必要时可向有关当事人调查了解,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八十七条 招标办、招标人及招标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在招标活动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力求实现最佳性价比的招标结果。在招标过程中,必须做到:

  一、供应商前来联系业务或施工方踏勘现场,应在办公场所接待,两人以上参加,严禁擅自联系业务,搞不正当交易。

  二、不得私下接触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严禁收取供应商回扣、佣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好处。不准接受可能影响组织招标活动的各种宴请。不准参加由供应商支付费用的各种消费娱乐活动。不准向供应商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一切费用。

  三、招标项目有关负责人的亲属参加投标的,要主动回避,否则一律不得参加招标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从供应商处为家属、子女、亲属等谋取私利。

  四、不得擅自向外界透露有关组织招标的信息,严禁泄露招标项目预算、标底、投标人、评标组组成等情况。不准透露评标情况及内容。

  五、主动接受公司党群工作部和上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及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八十八条 责任追究。

  参与招标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在公司范围进行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由公司职能部门给予责任追究:

  一、未按程序审批同意,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标,或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不按规定实行公开招标的;

  二、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或者延误时间导致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成为应急工程,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四、评委专家私自向外泄露评标信息的;

  五、招标人在推荐评委专家时,有授意、暗示等明显中标倾向的;

  六、违反规定自行组织招标或者委托没有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招标的;

  七、不按规定要求发布招标信息或提供虚假招标信息的;

  八、在设定投标报名条件或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过程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

  九、与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或投标人串通招标投标,或者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违反有关规定与投标人就标的价格、技术参数、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协商谈判的;

  十、不当干预评标组正常评标活动的;

  十一、在招标管理委员会最终确定的中标人以外另行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人被招标管理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技术协议和商务合同的;

  十四、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五、违反合同,要求中标人分包或者转包的;

  十六、索取、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十七、不如实记录或者妥善保存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资料的;

  十八、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十九、严重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八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公司相关管理规定,取消中标资格和公司厂商库准入资格,将其列入黑名单管理,有投标保证金的,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依照国家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追讨经济赔偿损失。

  一、提供虚假资质文件,参与投标的;

  二、相互串通投标,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合法权益的,或者相互串通抬价、操纵投标价格的;

  三、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招标服务机构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公司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以他人名义投标、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五、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招标服务机构、评标组成员或其他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不当干预评标组正常评标活动的;

  七、未中标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诬陷中标人或无证据、编造虚假信息进行反复申诉、扰乱正常招标秩序的;

  八、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分拆后转让给他人的;

  九、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十一、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或者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十二、未取得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代理资格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十三、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或者资料的;

  十四、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第九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招投标活动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党群工作部及其它职能部门举报和投诉,有关部门必须依照有关规定认真受理,及时组织调查处理。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调度中心(招标办)会同党群工作部、规划科技部、财务部等部门采用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招标政策、招标结果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招标办应按照勤俭节约的原则,负责筹集、支付招标过程中所必须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办公费、会议费等费用,其资金来源为出售标书所得及对招投标活动中各项处罚收入。

  招标办收取的标书出售费、招标服务费和各项处罚收入,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交到公司财务部,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应妥善保管,在确定中标结果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单位保证金,将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转为招标服务费。

  招标办负责编制招标费用支出预算,报请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示后执行。

  招标办负责建立招标费用收支台账,定期与财务部核对,防止差错和形成小金库,财务部负责对招标费用进行监督。

  第九十三条 本细则与国家或省市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国家或省市规定为准。

  第九十四条 本细则由股份公司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 本细则自二O 一一 年一月十日起开始施行。

  ******项目

  ******招标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审批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招标所具备的条件

  1.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是否经过审批;项目经过审批。 附:XXX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执行通知单》

  2. 招标所需的基础性技术文件,

  如用户需求说明书(URS)等是否具备;具备。开工报告。

  3. 项目所需资金是否到位。

  项目资金自筹,已落实。工程预算 万元。本次招标预算 万元。

  三、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

  四、 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 自行招标□

  五、 招标组织单位:XXX有限公司招标办

  六、 投标单位及其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1、 投标单位应具备的资质条件: 。

  2、 邀请单位:

  3、 资格预审:不预审□ 预审□

  七、 监督机构

  1、 由股份公司党群工作部(纪委)进行全过程监督及监察。

  八、 招投标、定标及合同签订等进度安排

  1、 发放招标文件时间:

  2、 开标、定标、合同签订时间:

  项目单位(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九、 招标办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十、财务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十一、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注:原材料采购内容由质量管理部审核,投资计划项目由规划科技部审核,工艺技术和装备技术内容有生产经营调度中心审核,安全内容由安全管理部审核。)

  签字:

  年 月 日

  十二、党群工作部备案:

  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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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02 07:33:53重新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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