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关于严格执行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有关报废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属于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因此,《深圳经济特区特种设备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应当报废的两种情形:一是超过生产制造单位规定的使用期限;二是无制造单位使用期限规定已投入满十年的。为进一步落实“法治城市示范”要求,确实保障我市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运行,我局重申,各有关使用单位应当对符合上述报废情形的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予以报废处理,并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含之前已办理延期并确定延期期限的设备)使用期限到期后,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设备的使用功能,同时向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将使用登记证交回登记机关。
二、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各辖区局不再受理设备延期变更登记。在通知印发之日前(不含当日)取得监督检验合格报告的设备,各辖区局可按照登记程序予以办理变更登记。同时,各辖区局应将使用期限到期的设备作为重点监管。对使用期限不足一年的设备,辖区局应采取约谈、书面告知等方式提醒使用单位该类设备相关安全风险和报废规定。对使用单位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设备的行为,严格按照《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有关设备,并按规定报废,处于三十万罚款;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可能发生人身伤害危险,使用单位拒不履行报废义务的,由辖区局组织消除隐患,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
特此通知。
(联系人:徐振;联系电话:83070224)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