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深民〔2018〕39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各新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发展财政局:
为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我市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2018年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的通知》(粤民发〔2018〕74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我市从2018年1月1日起,将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900元提高至107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相应提高至1605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相应提高至1712元。2018年1月1日起至今纳入我市低保救助范围的困难群众,按实际低保月份计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差额。以上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低收入困难群众的关怀,各区(新区)民政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此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工作。各级民政部门要摸清保障对象底数,抓紧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居民等社会救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各区(新区)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所需资金,确保资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保障对象手中。同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救助工作的效益,使我市低收入困难群众生活得到切实的保障。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8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