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带头解读政策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李水生同志带头解读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2020年6月1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第331号令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1),自7月13日起施行。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修订重点解读如下:
一、关于行政许可
(一)办法第三条、第七条明确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做好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核发污染物排放许可证。
(二)办法第九条明确了排污许可发证环节生态环境部门的审核责任和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排污信息和环境管理要求进行审核,其它信息由排污单位自行依法如实填报,对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三)办法第十一条明确了向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符合的要求。
(四)办法第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申请单位的救济途径。
(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内容,非许可内容由排污单位自行填报,不再纳入排污许可证正本及副本中。
二、关于行政处罚
(一)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提高了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违法行为处罚额度,均提升至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情节严重的,并报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或者停业。
(二)办法第二十三条增加了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不规范、不按规定进行监测和计量的相应罚则。
我局之前印发的相关指导意见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