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为落实***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要求,规范我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工作,我局起草了《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现将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起草必要性
(一)落实国家民办教育政策法规的重要体现
按照《***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文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具体政策措施” 。
(二)满足我市高中阶段公办学位的必然要求
随着国家全面放开“二孩”政策、户籍制度改革,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增多,新型城镇化推进和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影响,我市参加中考的学生总数将不断增加。同时,人民群众“有书读,读好书”的意愿日益强烈,对高中阶段学位需求日益增长。为更好地满足我市高中阶段公办学位不断增长的需求,深化巩固我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成果,我局结合我市公办高中学位需求及民办高中发展实际情况,参考省内其他城市做法,以及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
二、主要依据
起草《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参照了有关法律法规,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
(二)***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
(三)财政部 民政部 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
(四)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3〕27号);
(五)珠海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规范特色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珠府办〔2015〕20号);
(六)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珠财〔2014〕205号)。
三、起草过程
2017年7月-8月,我局基础教育科会计划财务科、职业教育科,组成文件起草小组,着手开展文稿起草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参照东莞、中山等地关于购买民办学校学位相关管理办法,共同研究、共同修改、共同完善。
8月22日,我局就《关于征求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书面向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征求意见。9月上旬,上述单位相继书面回复意见。我局根据相关部门的反馈意见,对文稿进行了修改和完善。9月下旬,我局再次征求法律顾问意见,并对法律顾问提出的相关意见情况进行再次修改完善。11月6日在教育信息网发布公告,对《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11月7日-2017年11月14日)。11月8日、9日下午分别召开民办普通高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征求意见座谈会,家长代表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
在起草过程中,我局主动与市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协商,并向周边城市教育部门咨询,秉持严谨求实的精神,反复推敲与完善文本,数易其稿,力求制订出一份科学、有效的政策文件。
四、主要特点
(一)对启动购买程序进行规定。明确规定以上一年度省教育厅高中阶段学校指导性招生任务职普比为标准,当年我市初三毕业生人数为基数,若当年公办普高或中职招生计划数低于省指导性任务90%时启动。同时,考虑部分中职学校科目设置与社会需求存在衔接期限,允许向社会有需求但公办高中不能提供相应教育服务的情况启动购买程序。
(二)对承接主体进行确定。参照《关于印发珠海市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购买服务操作指引的通知》(珠财〔2014〕205号)等文件,结合民办学校实际情况,对承接主体资质、不得参加购买学位和优先承接购买学位情况进行针对性区分。
(三)对购买程序、经费标准及拨付程序进行规范。明确购买程序包括制定计划、实施招标采购、签订服务合同、履行合同和检查验收等环节。购买服务价格明确其标准不得高于市级生均教育培养成本。
(四)对各方责任进行明确。对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及服务承接方所负责承担职责进行明确。
直达文件:关于印发《珠海市购买高中阶段民办学校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