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的通知
各港口企业:
天津港“8.12”特大事故发生后,我局在安全检查中发现部分企业存在超等级靠泊、擅自增加作业品种等违规行为。为汲取教训,确保港口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建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对港口经营行为进一步规范如下:
一、严格按照经过审批和验收的码头等级靠泊船舶。
二、严格按照经过审批和验收的货种进行码头装卸、存储作业。
三、改建、扩建港口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建设、验收。未经验收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四、增加港口设施、设备以及增加作业品种必须向原审批单位发改、消防、环保、安全、劳动卫生、港口等部门报备,通过审查后方可经营。
五、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扩建、经营的将承担应有的法律、法规责任。我局将加大检查力度,违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决不姑息。
特此通知。
珠海市港口管理局
2016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