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参保将追究其法律责任7月1日起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有新规
本报讯 记者郭秀玉报道:从7月1日起,《珠海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按规定,用人单位应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参保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据悉,本次《办法》呈现的特点之一是参保对象范围广,所有用人单位,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其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主要是本市户籍职工和有长期稳定工作的非本市户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水平低是其特点之二。按规定,用人单位按参保人上月(新录用人员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工资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参保人不缴费;其三,在原有生育保险工作的基础上,《办法》较大幅度提高了参保职工的待遇。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以香洲区参保女职工为例,顺产待遇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70%,较以往210%提高了60个百分点,按今年7月1日启用的市区月平均工资1674元计算,为4519.8元,而目前我市三级医院顺产医疗费用平均约为3300元,参保女职工还有余钱用于孕产期营养补充,保障了下一代健康发育成长;另外,《办法》明确规定了应参保的用人单位不参保的法律责任:出现瞒报工资总额或参保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并处以瞒报工资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来源:珠海特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