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求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深卫计通〔2017〕2号
为明确家庭医生服务的内涵、服务团队的组成、服务对象、服务内容以及评价体系,推动家庭医生服务的建立与完善,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可以安排卫生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家庭医生服务。提供家庭医生服务的,应当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我委组织起草了《深圳经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完善该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并于2017年4月20日18:00之前通过电子邮件反馈我委(联系电话:88113719)。
市卫生计生委
2017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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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家庭医生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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