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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通知

Admin - admin 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共5项)

  编号   受省政府委托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01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02    采矿权转让审批

  03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

  04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05    探矿权新立登记

01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一、行政许可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丙级资质认定。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令第548号修订)。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备相应的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任务的能力;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城市规划师不少于2人,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等专业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专业技术人员每人配备1台计算机,具备相关输入输出设备软件;

  (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

  (六)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人均建筑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十条。

  五、申请材料

  (一)《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原件5份,加盖单位公章);

  (二)规划编制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或单位负责人任命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返聘人员聘书等)(复印件2套,验原件);

  (四)单位购买社保人员名单(加盖社保局公章)(原件与复印件各1份);

  (五)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技术、质量、经营、财务管理等制度)的文件(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单位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七)单位购置办公设备的***(复印件2份,验原件)。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十条及本实施办法。

  六、申请表格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丙级),有效期6年。

  新设立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可以申请暂定资质等级,暂定等级有效期2年。

  依据:《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担城市规划编制业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2号  采矿权转让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采矿权转让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六条;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1号发布)第十五条;

  (三)《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2号发布)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

  (四)《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三十八条;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2008年10月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批准。

  四、行政许可条件

  符合“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的规定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

  (二)采矿权属无争议;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

  (四)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五)采矿权转让的受让人,应当符合《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采矿权申请人的条件。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五、申请材料

  (一)采矿权转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1份);

  2.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1份);

  3.主管部门同意转让的批准文件(有主管部门隶属关系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经济类型的企业等)(原件1份);

  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1份);

  5.转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6.采矿权评估报告及备案证明(国家出资查明的矿产地及其它需要进行采矿权评估的矿产地)(原件1份);

  7.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缴纳收据(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9.采矿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10.采矿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二)采矿权转让受让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2.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技术和设备明细材料)(原件1份);

  3.审批机关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8〕36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采矿权审批权限下放实施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矿管发〔2009〕527号)

  六、申请表格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审查决定。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采矿权转让审批权限的通知》。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予转让的文件—→转回管理局发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

  依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审批文件。准予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自收到批准转让通知之日起6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受让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后,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不准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应当说明理由。

  有效期限:无。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办理采矿权人变更登记的必要条件。

  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3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等级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二级)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条;

  (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令第248号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1993年11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2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的决定》修正)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29日建设部令第77号发布)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七条;

  (五)《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六)《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二)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3年以上;

  (三)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四)连续3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五)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六)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3人;

  (七)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八)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九)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份);

  (二)行政许可事项核验表;

  (三)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法定代表人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其中,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其身份证明须提交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的文件原件1份);

  (四)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五)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七)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及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经营业务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八)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九)企业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十)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和单位公章)复印件;

  (十一)近3年房地产企业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按项目组卷)样本或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2.在建项目:按项目实际进度提供项目的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土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提供《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复印件以及相关执行情况报告。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dcic.net)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无期限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依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实行年检制,具体按照《广东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04号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一、行政许可内容

  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二)《***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令第412号发布,2009年1月29日***令第548号修订);

  (三)《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2日建设部令第142号)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四)《广东省建设厅委托实施行政许可项目》(2008年12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机构名称有房地产估价或者房地产评估字样;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30万元以上;

  (三)有3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四)在暂定期内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七)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八)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九)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十)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十一)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禁止的行为。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五、申请材料

  (一)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定、延续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3份,附电子文件);

  2.综合材料(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原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股东出资协议及工商部门近2个月内出具的企业股东出资情况证明;

  (5)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身份证及执业印章复印件;

  (6)企业为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缴纳的近3个月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台帐明细;

  (7)人事代理机构近2个月内开具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人事代理证明;

  (8)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

  (9)企业近3年缴纳的营业税证明;

  (10)企业固定服务场所证明(产权证);

  (11)估价质量管理制度、估价档案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文件;

  (12)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13)随机抽查的房地产估价报告(2份);

  (14)新申报企业可不提交资质证书和房地产估价报告。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房地产估价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等事项发生变更应提交以下材料(2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

  (1)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综合材料:

  单位名称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最新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

  单位住所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租赁合同或产权证、资质证书复印件。

  单位性质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改制的文件、企业新章程、股东会决议或上级主管部门批文、资质证书复印件。

  注册资本变更的:提供新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股东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议和文件、法人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复印件、工商部门出具最新股东情况的核准通知书。

  2.房地产估价机构合并、分立的,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房地产估价机构三级资质核定、延续的要求申报材料。

  (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库一平台管理信息服务系统即www.gdcic.net公布的申请材料目录为准)。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六、申请表格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申请表》,该表格可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www.gdcic.net)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审查—→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报送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服务中心—→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寄回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向申请人核发许可文书、证件。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许可文书、证件及往来邮寄时间不计入内)。

  依据:《关于做好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粤建法字〔2009〕34号)。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

  新设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等级应当核定为三级资质,设1年的暂定期。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相应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依据:《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05号  探矿权新立登记

  一、行政许可内容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不跨地级市的探矿权新立登记。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二)《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令第240号发布)第四条;

  (三)《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七条;

  (四)《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第七条;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2009年11月1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2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行政审批(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其他情形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探矿权:

  1.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2.***批准的重点矿产资源开发项目以及为***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提供配套资源的矿产地。

  3.已设采矿权需要整合或利用原有生产系统扩大勘查开采范围的毗邻区域而设置的探矿权。

  4.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的大型矿产资源开发项目。

  5.国家出资为国有大中型危机矿山寻找接替资源的找矿项目。

  (二)申请新立探矿权必须符合下列准入条件:

  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探矿权设置方案,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整合工作的相关要求。

  2.探矿权申请人的资金能力必须与申请的勘查矿种、勘查面积和勘查工作阶段相适应,以提供的银行资金证明或石油企业的年度项目计划为依据,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第一勘查年度资金投入额,同时不得低于申请项目勘查实施方案安排的总资金的1/3。探矿权人申请新立探矿权时,应将本次申请的、以往申请的和已经取得探矿权的全部勘查项目所需的资金累计计算,并提供相应的资金证明。

  3.探矿权申请人应是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探矿权申请人不具备地质勘查资质的,应依法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勘查单位编制勘查实施方案并开展地质勘查工作。探矿权人和勘查单位均不得对勘查项目进行转包。

  4.探矿权申请人提交的勘查实施方案,应符合地质勘查规程、规范和标准,勘查资金投入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法规发〔2010〕58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0〕73号)。

  五、申请材料

探矿权新立申请材料一览表

申请类别

序号

材料名称

纸质材料

要求及份数

电子文档

格式要求

备注

一般要件

 

材料清单

 

TXT

材料目录

1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

 

TXT

报盘文件

TIFF或JPEG

 

2

申请的区块范围图

 

TIFF或JPEG

 

3

申请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复印件

TIFF或JPEG

 

4

勘查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所有级别)

复印件

TIFF或JPEG

 

5

地质勘查合同

 

TIFF或JPEG

 

6

勘查项目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原件)或国家计划批文(复印件)

 

TIFF或JPEG

 

7

勘查实施方案及***(工程布置图及剖面图)

 

Word文档,扫描文件为TIFF或JPEG

扫描加盖红章的页面,插入Word文档

8

交通位置图

 

TIFF或JPEG

 

9

地质资料汇交承诺书

 

TIFF或JPEG

 

10

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

 

TIFF或JPEG

 

涉外项目

11

公司章程

复印件

TIFF或JPEG

 

合作项目

12

合作合同

复印件

TIFF或JPEG

 

注:

  1.资金来源证明文件必须为中行、工行、建行或农行出具的资金证明专用文本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必须已经过年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均必须在有效期限之内。

  3.复印件一律必须由提供单位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4.除特别说明外,表中所列材料均指加盖相应单位公章的原件。

  5.探矿权申请实行电子申报,申请人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同时,需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文档。

  6.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视同不齐全处理。

  7.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勘查登记有关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退回申请,不予受理。

  8.以上申请材料除地质勘查资质原件外,均为一式3份。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探矿权和地质勘查资质审批权限委托下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9〕578号)。

  六、申请表格

  《探矿权申请登记书》,该表格可到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网站(www.szpl.gov.cn)上免费。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行政服务窗口。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委托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核准。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递交申请材料—→管理局审查,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在《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上加盖公章—→转回管理局发文。

  收到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后,探矿权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报件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在《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无期限规定。

  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收到签署意见的《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后,探矿权申请人按照规定的报件要求编制相关材料,向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新立探矿权登记申请。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每年10月开始年检。

  依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探矿权检查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08〕304号)。

***

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一般规定

  一、自然人

  (一)申请人为大陆居民应提交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役军人可提交军官证、长期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可提交护照复印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提交户口薄或者出生证复印件。

  (二)申请人为港澳人士应提交身份证或来往内地通行证或回乡证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台湾人士应提交身份证和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旅行证复印件。

  (四)申请人为外国人士应提交其本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有关认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其有效护照的复印件。

  (五)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外(未成年的有效身份证明可为出生证或户口薄),还应提交监护权公证书和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七)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者认证,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足以认定身份的有效证明。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二、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国内企业法人应提交工商机关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内企业法人名称或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工商机关的变更证明。

  (二)国内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提交政府批准成立的批文及复印件,或核准登记证明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港澳企业或其他组织提交的身份证明应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为外文的,还应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四)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经海基会或者海协会转递的证明文件。其名称或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还应提交经转递的变更证明文件。

  (五)在国内登记注册的国外企业或组织,按国内企业法人的要求提交身份证明;国外企业或组织应提交经见证或认证的核准登记证明复印件。

  (六)有授权委托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按规定见证或认证。

  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提供相应变更证明。接收的复印件,应核对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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