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类常见问题解答(更新至202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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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7日发表
珠海市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办法常见问题解答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什么材料?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将下列材料在营业场所公示:(一)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权属证明书;(四)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及***;(五)商品房项目总平面图和测绘报告;(六)商品房使用说明书、房屋质量保证书; (七)商品房销售控制表;(八)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九)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名称、收费标准和物业服务合同;(十)法律、法规、规章和主管部门要求公示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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