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府〔2012〕23号(关于从化市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通告)
为加大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保护和改善从化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珠三角最宜居生态城市和广州副中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在从化市实施限制高排放(高污染)汽车通行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有效环保标志的本市籍汽车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通行。
二、从2012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未持有有效绿色环保标志的汽车在以下范围内通行:
街口中心城区:从河滨北路、向阳大道、镇北路、西宁路、环城路、S355线(不含)、105国道(不含)华景酒楼至凤院路口、上游路(星河绿洲)至到河滨北路(宏城海岸)以上路段范围内的主城区;
流溪温泉风景区:从都国际会议中心、文轩苑度假中心、碧水湾温泉度假村片区,即105国道(不含)米埔桥至六三市桥以西等流溪温泉风景区规划区域。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通告所称的汽车,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五、本通告所称环保标志,是指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和核发的,证明汽车符合规定排放标准的凭证,分别表示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两类。
六、本通告所指的汽车,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本市籍和外市籍的汽车。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用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环卫工程车等特种车辆不受上述措施的限制。
七、以上路段除特别注明外,均含所指的道路。在准许汽车通行的范围内,如另有限制汽车通行规定的,应当同时遵守。
八、从2012年9月1日起实施后,设六个月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违反限行规定通行的车辆以宣传教育为主,处罚为辅。从2013年3月1日起,对违反规定进入限行区域通行的车辆依法查处。
九、本通告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特此通告。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