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16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村民股红分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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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3日发表
标 题: | 关于明确2016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村民股红分配的建议 |
问题内容: | 内容: 2016年1月1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根据国家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的精神,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全面两孩”的政策,标志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有重大的转变,由控制人口数量转向提高人口素质。 从2002年开始到现在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根据2016年前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第二孩的,沙头街辖下各村均严格按照省条例,停止了股红分配。但2016年实施“全面两孩”后,生育二孩的符合现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三孩才属于超生。但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于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但又符合现在“全面两孩”政策的这部分人,如何处理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 根据区卫计局的指示精神,对于2016年1月1日前违反计划生育但又符合现在“全面两孩”政策的,暂停征收社会抚养费,但对股红分配是继续停止还是恢复,区卫计委并没有作出具体指引。为了维护农村社会大局的稳定,希望上级对此作出明确的处理指引。 |
问题答复: | 王建仪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明确2016年前违反计划生育村民股红分配的建议》(第49号)建议收悉。我局高度重视,并与您在8月29日、9月26日进行了座谈交流,现将办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2018年5月31日施行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消了“超生人员七年以上十四年以下不得享受农村股份合作制分红及其他集体福利”的规定,我局已组织全区各镇(街)计生办召开会议,要求各镇(街)根据新修订的《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指导辖下各村按照合作社章程规定的民主议事程序对本村合作社章程进行相应修改,从2018年5月31日起取消对超生人员停发一定年限村集体股份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即从2018年5月31日起,对所有超生人员不再停发村集体股份分红及其他福利待遇。 感谢您对我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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