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环境局番禺区分局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通告2019年第5期
根据《广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排气污染抽检。被抽检机动车的驾驶人不得拒绝抽检。”第二十四条规定:“经道路或者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予以改正,同时将该机动车的检测结果记录在册、输入监督管理数据库,并予以通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对被责令限期维修的机动车进行***监管。该机动车未维修合格的,不得上路行驶。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现依法将不符合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予以通告,通告时间自2019年11月2日开始至2020年1月1日止。请车主在规定限期内完成车辆的维修治理并取得排气合格证明,逾期未取得排气合格证明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抽检机动车排气超标车辆
2019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