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对南沙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南沙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省政府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十二五”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等文件要求,拟划定南沙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向社会公布有关南沙区禁燃区拟划定的范围及规定,并征求公众意见和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2013年10月28日—2013年11月7日。
二、联系部门及方式。
南沙区环境保护局,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39078028。
三、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liujing@gzepb.gov.cn)或邮寄(南沙区凤凰大道1号D栋4楼南沙区环保局,邮编511458)或传真(传真电话:84986639)形式反馈至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南沙区环境保护局
2013年10月28日
广州市南沙区关于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降低南沙新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按照省政府印发实施的《广东省“十二五”总量减排实施方案》、《广东省珠江三角洲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第二阶段(2013年-2015年)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实施方案》(粤环〔2013〕14号)等文件要求,南沙区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辖区内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高污染燃料包括原(散)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杆、锯末、稻壳、蔗渣等),以及硫含量大于0.2%、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质油,硫含量大于20mg/m3、灰份含量大于10mg/m3的人工煤气。
二、本区行政区域划定为禁燃区。
三、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但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设立并符合南沙区集中供热相关规划的燃烧设施除外。
本通告实施之前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按以下期限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2014年12月31日前:所有4蒸吨/小时(含本数)以下、使用8年以上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燃煤(重油)工业锅炉;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使用不足8年的4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不含本数)、10蒸吨/小时(含本数)以上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本数)、20蒸吨以上且启用时间在2000年以前燃煤(重油)工业锅炉;
2017年12月31日前:其他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四、本通告所指清洁能源包括电、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及符合下列条件的燃料:
(一)液态燃料:灰分不大于0.01%,含硫量不大于0.2%,运动粘度不大于20mm2/s(50℃),残炭不大于5%,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液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二)气态燃料:能在锅炉上正常燃烧并在没有采取任何治理措施情况下,其尾气污染物浓度低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0)中气态燃料所规定的最高限值。
在燃气供应不能满足需求时,生物质成型燃料可有条件地作为一种替代燃料,但须完善审批手续,使用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使用配套的专用燃烧设备并加装除尘设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要低于现行锅炉排放标准中气态燃料最严标准。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继续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由环保、城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六、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环境保护、质监、工商等部门应组织相关企业对现有燃煤、燃油锅炉进行淘汰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八、本通告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时,将依法进行评估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