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泽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更好调动农村干部积极性,深化农村干部待遇管理改革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一、关于为农村干部建立与企业基本相同的养老保险制度的问题。 您在建议中提及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管理办法中,没有提及农村干部的社会保障问题。由于社会保险政策(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是由国家和省、市制定的,区级没有政策制定权限。《社会保险法》将由国家负责建立和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划分为三个类型,分别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目前,广州市地区已经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加上广州市特有的“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同样具备三个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我区自2006年启动农转居、2008年启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来,凡是因为年龄偏大或缴费限制等原因不能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广大城乡居民(包括村两委干部),都可以参加农转居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以说,我区早已对村委两干部建立了养老保障制度。 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强调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即无论哪个类型的社会养老保险待遇都与履行缴费义务挂钩,而履行缴费义务则包括时间投入和缴费投入两方面。时间投入可以保证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龄前能积累够规定的缴费年限继而获得更高的待遇;缴费投入可以决定养老保险方式的选择和提高待遇水平。通过不用时间投入和最低缴费投入而获得最高待遇是认知上的误区,是对广大按月缴费参保人群的不公平。目前本地区的农转居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虽然待遇水平偏低,但时间投入限制较宽松,缴费投入也较低,体现了广大参保人可以根据自身实际和经济能力选择养老保障方式的灵活性。 为此,村两委干部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和经济条件选择基本养老保险类型,并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二、关于提高退休农村干部待遇,参照公务员待遇标准进行管理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是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三年一届,可连选连任,原村委会成员未当选连任的称为“离任”,不同于“到龄退休”。国家公务员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行使国家行政权利、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是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干部最低到乡一级。因村干部和国家公务员法律保障、财政保障不一样,在当前的体制机制下,参照公务员标准提高退休村干部待遇缺乏法律依据。 目前,我区在职村干部的报酬是按照区委、区政府《关于番禺区村级班子成员报酬的指导意见》(番办发〔2014〕8号)实施,村干部的报酬由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和任期综合补贴三部分构成。2014年底,全区村干部年报酬平均约为9万元。任期综合补贴,包括基本社会保障津贴、节日慰问、离任补贴等,按村级班子成员在编在职人数(交叉任职的按一职计),每人每年补贴10000元,任期综合补贴由区财政解决。根据《广州市番禺区离任村干部养老生活补贴试行办法》(番办发〔2009〕9号)精神,对连续任正职12年(含12年)以上,或连续任干部15年(含15年)以上,或累计任干部18年(含18年)以上,正常离任的村干部,按照其所任职务、干龄分档次,每人每月发放400至500元养老生活补贴。从2015年1月起,每档次提高100元/月,调整为500至600元。综上所述,村干部已享受上述各项保障,且在职或离任村干部作为普通的股东,也可享受村集体经济的股红分配,已充分体现区委、区政府对村干部的关心。 非常感谢您对我区农村干部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