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用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番府〔1985〕7号
各区公所、镇政府,县府属各委、办、局、公司,各厂、场:
根据国家和省、市关于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精神,结合我县的情况,现对征用土地的实施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各项建设,兴办社会公共事业,市政设施等,需要征用土地(包括县、镇、区、乡所有单位和个人在内),都必须报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审批。征地办公室根据用地单位的申请,组织用地单位,被征用单位,拆迁单位(个人),和有关单位商订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协议书。属市桥城建规划范围内的土地,需经市桥地区建委加具意见。征地批准后,由征地办公室发给土地使用证。未经批准的,和没有土地使用证的一律无效。
二、各项建发必须按照(特别市桥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遵循经济合理的原则,统一规划,统一布局,统一管理,统筹安排。
要节约用地。凡有荒地,劣地可以利用的,则不得占用耕地,更不能多征少用或征而不用。
三、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应向被证用的单位拨付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农田设施处理费和其他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1、征用我县各区的水田、旱地、菜地、果园、鱼塘、藕塘等,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补偿。
2、征用有负担公粮任务或计税的林地,参照当地耕地年产值的四倍补偿。
3、征用没有负担公粮任务或未计税的林地、开荒地,按其所耗工本费补偿。工本费数额由被征地单位提出,经所在地区公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征地办公室批准。
4、年产值的计算方法是:依据统计年报算出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三年被征地的平均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包括征购价和超购价);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农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前连续三年无收益的土地,不予偿。
5、被征用的土地有农作物的,用地单位应付给被征地单位青苗补偿费,短期作物,按其一造产值补偿;多年生长,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树等,按其种植期和生长期长短,补偿一至四造产值。每造产值,按当地该品种正常年景下平均每亩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属征购、派购的产品按国家征派购定价计算,其他产品,按当时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议购价格计算。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种的作物,不予补偿;
6、被征用土地上的农田排灌等设施,因国家建设施工被拆除或者受到破坏的,用地单位应不误农时予以修复或重建;非生产所必需,被征地单位又不要求修复或重建的,用地单位应给予合理补偿。
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7、征用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被征地单位征地前农业人口(不包括开始协商征地方案后迁入的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计算。
8、被征地单位领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中产权确属个人的,其补偿费应当付给本人,青苗补偿费可作当年生产收入处理外,其余部应用于发展农业生产或兴办工副业和服务业,以安置土地被征用后的多余劳动力,或作为对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不得移作他用,有关领导机关和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占用。
9、征用的土地,要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原负担的粮食和农副业产品统购、派购任务,由县政府征地办公室办理,但厂矿企业等用地单位必须长期缴纳所核减的各项农业税金。
四、用地单位,除按第三条给予被征用单位土地补偿费、青苗费等以外,还应向县缴纳农田基本建设开发基金和征地管理费、手续费、缴纳的金额是:
1、每征用一亩水田,需缴纳农田基本建设开发基金一万元,每征一亩岗地(包荒山、河滩、旱基、荒地等)缴纳五千元。
2、按省府征字[1984]07号文件精神,征用土地需向用地单位收取征地管理费和手续费。收取金额按土地补偿费、青苗费和安置费的总和的百分之五收取。
以上二项基金和费用均由征地办公室代收。
通知前,已批准征用的土地,按情况,由征地办公室确定是否补收。
五、根据***公布的《征地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直接向农村购买、租用、或变相购买、租用土地。未经批准而动用的土地,均为非法用地。如果一经发现买卖租用土地,和未经批准而非法用地的,由征地办负责没收其非法所得,在买卖、租用和非法用地上的建筑物予以没收或拆除,情节严重的,要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以致给予行政处分。
对未经批准而动用的土地,由征地办公室负责清理。
本通知办法,从发文之日起实施。
番禺县人民政府
一九八五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