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行政许可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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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4月11日发表
行政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政权力名称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实施主体 | 开江县财政局 |
行政权力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主席令24号)第七条:“***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
收费依据 | 无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受理条件(选填) |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办理部门(选填) | 开江县财政局会计股 |
办理地点(选填) | 开江县财政局 |
联系电话(选填) | 0818-8236761 |
监督电话(选填) | 0818-8220800 |
相对人维权渠道 |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开江县人民政府或达州市财政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依法定程序)。 2.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投诉。 3.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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