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张文瀚:
经查,《农村(墟镇)宅基地使用证存根》(穗郊字第298854号)记载花地乡招村七十亩二横巷4号(现新门牌为:广州市荔湾区花苑街48号)为一层水泥结构房屋,面积63.92平方米。存在如下建设情况:1、当事人吴淑玲未经规划许可,于1988年扩建首层18.58平方米,加建二层88.5平方米,加建第三层北侧部分41.25平方米。上述扩、加建面积共计148.33平方米。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当时施行的《广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2、当事人吴淑玲于2011年将上述房屋卖给当事人张文瀚。在2012年至2015年期间,上述房屋由二层半加建为五层,其中加建第三层南侧部分47.25平方米,加建第四层88.5平方米,加建第五层88.5平方米。上述加建面积共计224.25平方米,建设时未经规划许可。上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已构成违法建设。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总面积合计148.33+224.25=372.5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荔综违建处字﹝2018﹞26号《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你和吴淑玲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自行无条件拆除上述加、扩建的建筑物,面积372.58平方米,整饰现场。
因你不配合签收文书,现公告送达上述决定,本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
如对本决定不服,当事人可在送达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荔湾区人民政府(地址:广州市荔湾区塞坝路2号之三行政复议受理接待室,电话:81813003)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地址: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中68号荔胜广场南塔)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广州市荔湾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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