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确保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安全顺利举办,根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广州市公安局起草了《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将此通告向社会公开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待征求意见并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市政府审定。
公示时间:从8月9日至8月15日止,共7日
受理单位:广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
地址:起义路200号
邮政编码:510036
联系电话:020-83116299
电子邮箱:gzzaglzd@163.com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下空间安全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了确保2010年广州亚运会的顺利举行,根据《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亚运会筹备和举办期间安全保卫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10年广州亚运会举办期间对本市地下空间采取如下管理措施:
一、本通告适用于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管理。
二、地下空间的产权人、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地下空间的使用人(以下统称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地下空间安全。
三、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加强日常检查和维护。
四、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安全防范度,加强对地下空间的人员密集部位以及出入口、应急疏散通道、配电间、换气风道口等重点部位的巡查。
五、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应当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的,应当阻止其进入;发现可疑人员、车辆、物品的,除采取阻止进入的措施外,还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未按照第五条规定对进入用作经营性仓库、机动车停车库的地下空间的车辆、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未履行阻止进入、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民防、公安、消防、安监、建设、交通、工商、文化、地铁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对不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使用条件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地下空间,应当责令地下空间的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对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产停业;对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可以由公安机关直接责令停产停业。
九、本通告自2010年11月1日至2010年12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