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荔湾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通知
区发展改革局、科工商信局、财政局、环保局、住房建设局、水务农业局、审计局、城市更新局、国土规划局,花地、茶滘、冲口、白鹤洞、东漖、东沙街道办事处:
为深入开展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形成职责明确、协调有序、信息畅通、共同参与的工作模式,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成立荔湾区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领导小组
(一)组成成员。
组 长:毕锐明 区委副书记、区长
副组长:刘晨辉 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
成 员:齐俊桥 区政府办
张建华 区发展改革局
杨 佳 区科工商信局
高启超 区财政局
王 强 区环保局
朱志伟 区住房建设局
张学东 区水务农业局
胡平蓉 区审计局
吴智华 区城市更新局
冯 静 区国土规划局
任红林 花地街道办事处
梁治国 茶滘街道办事处
吴伟辉 冲口街道办事处
徐于丰 白鹤洞街道办事处
陈鸿钦 东漖街道办事处
刘 勇 东沙街道办事处
(二)主要职责。
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文件精神,统筹推进我区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和建设实施工作,促进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和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区海绵办”),设在区住房建设局。
(一)区海绵办领导成员。
主任: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刘晨辉。
副主任:区政府办齐俊桥副主任、区住房建设局朱志伟局长。
成员:区发展改革局、区科工商信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住房建设局、区水务农业局、区审计局、区城市更新局、区国土规划局、花地街道办事处、茶滘街道办事处、冲口街道办事处、白鹤洞街道办事处、东漖街道办事处、东沙街道办事处等单位分管领导。
(二)主要职责。
区海绵办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依据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和决策进行协调督办,推进我区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和建设实施工作,综合平衡、选取条件成熟区域作为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区,协调解决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和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负责领导小组例会安排、议题梳理、议定事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办和信息报送等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市、区海绵办的工作安排,积极组织开展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区水务农业局、区住房建设局、区国土规划局等牵头部门,应按照《广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分工要求,主动牵头推进区内相应工作。
(二)各相关单位要把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明确项目责任人,完善监督考核制度,按全市统一要求,全力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四、工作机制
(一)建立工作台账制度。
根据海绵城市试点申报和建设实施工作要求,明确工作任务、落实责任单位、提出时间要求。各责任单位应当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责任到人,紧扣时间节点,按时完成任务。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定期检查工作落实情况。区海绵办将按照计划安排和任务要求进行检查督办。
(二)推进海绵城市试点申报。
选定花地河以东珠江以西为申报海绵城市试点区域。积极争取国家和省市对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的支持,在市海绵办的指引下,按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要求,编制完善试点区域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等申报材料。
(三)建立定期例会制度。
建立例会制度,检查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研究部署下一步工作。对于难以协调解决的问题及时报送市海绵办。
(四)建立信息报送制度。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按要求将工作进展情况(含工作台账)、需报领导小组协调的问题和解决建议等报区海绵办。
(五)检查督办制度。
区海绵办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督促有关单位按任务分工和时间节点推进相关工作,并按照市的要求,配合开展海绵城市绩效评价与考核的迎检工作。
如在工作中发现有推诿、拖拉、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区海绵办将如实上报区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由领导小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追究相关单位和具体人员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