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
封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决策执行力和政府公信力,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肇庆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意见(2016—2020年)》《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肇庆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肇庆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封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国家、省、市对决策后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封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属于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有关事项。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决策实施过程和实施绩效、存在问题及其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估,向县政府报告评估结果和提请作出延续、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决定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决策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并向县政府反馈,依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是指《封开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起草单位。
第五条 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与决策实施有关的单位应当按照决策承办单位的要求提供与决策实施情况有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和配合做好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二章 决策后评估的范围和期限
第六条 未明确执行期限或者需要长期执行的重大行政决策,在公布实施后,由决策承办单位研究决定进行分阶段评估,一般每满5年评估1次。发生下列情形的,决策承办单位在知道或者理应知道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启动决策后评估工作:
(一)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已经修订、废止、宣布失效等;
(二)决策实施的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三)决策实施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
(四)社会各有关方面对决策的负面评价较多;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政府、决策承办单位认为需要进行决策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对有明确执行期限或者有效期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具体为:
(一)决策执行期限为3年以内(含3年)的,应当在执行完毕时进行评估;
(二)决策执行期限为3年以上的,应当开展中期评估和终结评估。
第三章 决策后评估的内容和程序
第八条 决策后评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决策实施的基本情况;
(二)决策实施效果与制定目标的一致性;
(三)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四)实施决策在特定对象中的接受程度;
(五)实施决策与社会、经济发展方向的符合程度;
(六)实施决策带来的近期效果和长远影响;
(七)实施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
第九条 决策后评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成立评估小组。评估小组由决策承办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专家、专业研究机构的相关人员组成,参与评估的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能力。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法律专家、行业管理专家参加评估小组。
(二)制订评估方案。评估方案主要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与内容、评估标准与方法、评估步骤与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组织保障等。
(三)开展调查研究。调查决策实施情况,收集重大行政决策相关信息,以及与决策实施有关的行政机关、利害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形成评估报告。对收集的有关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原则上由决策承办单位自行组织开展,对于争议较大且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可以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
第十一条 受委托的专业研究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相关领域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社会信誉良好且具备相应资质;
(二)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三)有熟悉法律事务或者具备较强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
(四)在业务关系、机构隶属、资金来源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与决策有关争议方之间没有利害关系;
(五)开展评估工作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受委托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术造诣较高,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
(二)管理经验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
(三)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
(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确保完成评估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选择确定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守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依法需要进行政府集中采购的,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不得委托参与过决策起草论证阶段相关工作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实施效果评估。
第十四条 委托专家、专业研究机构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与受委托方签订委托评估协议,明确委托事项的目标任务、质量要求、完成期限、工作报酬、知识产权、保密规定、违约责任等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受委托方开展评估的情况及其成果进行验收。对符合协议约定要求的评估成果履行成果交接、评估费用支付等手续;对不符合委托评估协议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受委托方限期改正或者重新评估。
因受委托方原因造成逾期未能通过验收的,决策承办单位依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开展决策后评估应当通过抽样问卷、舆情***、实地调研、重点走访、课题研究等方式全面调查了解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情况,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技术手段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及时进行分类整理,逐步建立健全评估信息收集系统,并听取公众意见,客观全面地作出评估。
决策承办单位、受委托的专家或者专业研究机构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按照决策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决策执行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公众意见采纳情况作出反馈。
第十八条 实施效果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评估内容;
(三)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四)对决策事项延续(继续执行)、调整(调整决策内容、完善配套措施、改进执行方式)或者终结(暂缓、停止执行)的建议;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启动决策后评估工作9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程序并将评估报告上报市政府审议。
第四章 评估报告的运用
第二十条 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重要依据。
县政府集体审议通过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应当形成对决策事项延续、调整或者终结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认为需要调整或者终结决策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注重与有关组织和利害关系人充分协商。情况紧急的,行政首长可以决定立即调整或者终结决策,但必须记录在案,并于事后补充履行集体审议程序。
第二十二条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在法定权限内及时办理。
经审议通过的决策后评估报告提出改进行政管理工作建议的,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落实。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不属于县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范围的,我县各级行政机关拟制定的其他行政决策,组织开展决策后评估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有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分工调整不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决策后评估有关工作,有关工作由承接其职能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备注: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9年2月11日,如有修改意见请径向封开县法制局反映,联系地址:封开县行政中心七楼,邮编:526500,联系电话:0758-6663120,传真:0758-6663717,邮箱:fkfazhiju@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