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四府办〔2014〕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四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务局反映。
特此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27日
四会市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
第二条 在地面坡度5度以上、林草覆盖率50%以上的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采矿、采石,陶瓷厂、砖瓦窑经营性取土等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破坏或降低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交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兴建学校、医院、敬老院、幼儿园、孤儿院等社会福利事业,但建设单位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免交手续;
(二)个人为修建住房和生活需要,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范围内少量取石、取土。
第四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计收。
(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开发区等经营性建设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5元;
(二)采石、烧瓷、烧砖等经营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1.0元;
(三)开矿生产活动,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7元;
(四)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按实际破坏植被面积每平方米缴纳0.5元。
第五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应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单位和个人,从建设项目动工之日起15日内按核定的收费标准依时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并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交同级财政,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85%留本级,10%上缴市,5%上缴省。
第八条 水土保持补偿费,主要用于被毁坏地貌、植被以及水土保持设施的恢复建设;水土保持宣传教育、技术培训;聘用水土保持监督监测人员及购置设备仪器等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能力建设的费用开支。
第九条 收费单位须向物价部门申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规定由四会市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