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场监管局成功指导个体工商户解决一例商标侵权纠纷案
5月14日下午,个体工商户陈某将一面书写着“ 维权先锋”的锦旗和一封感谢信送到了县市场监管局冯肇飞总工程师手中,以表达对该局指导其解决一例商标侵权纠纷的感谢!
陈某是我县古水镇经营水果档的个体工商户,期间于2014年8月从广宁县城某酒业有限公司采购两箱“长城干红葡萄酒5年窖藏”,共12瓶,用于零售。2017年10月,某集团有限公司会同公证处人员以消费者身份到他经营的水果档购买“长城干红葡萄酒5年窖藏”1瓶作证据回去鉴定。2018年8月, 某集团有限公司以陈某经营的红酒商标侵权的名义向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万元。
面对突如其来的官司,令陈某手足无措,在不辞劳苦地跑遍多个部门和多家律师事务所咨询求助后,面对高额的律师费用,显得孤立无助。就在无计可施的时候,他来到县市场监管局咨询求助,商标广告股负责人了解情况后耐心细致地向他作了商标法规宣传,教育他今后要在经营中一定要不断学习法律,守法经营,同时向他解答了有关商标侵权的法律疑团,动员他放下思想包袱,积极搜集相关单据、凭证及证据,主动面对,全力应诉,并为他一审上庭应诉时的答辩要点、注意事项等给予了专业指导意见。
一审判决后,原告不服法院裁定被告陈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决而提出上诉。陈某再次寻求县市场监管局的帮助,获悉情况后该局商标广告股工作人员发挥团队精神,刻苦钻研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案情中原告刻意不把批发供应商列为侵权共同被告,有借诉讼之手段谋取暴利之目的为切入点,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以及相关辅证材料,再次抽时间为陈某拟定了精细的二审答辩方案,鼓励其坚持走法院庭审仲裁的路线来解决问题,依时向二审法院提交答辩材料,积极筹备好应诉的各项工作,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权衡二审的利弊后知难而退,因逾期没有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而被二审法院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最终,法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欧向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