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四会市人民政府文件
四府规〔2020〕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业经十六届58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肇庆市环境局四会分局反映。
四会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27日
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规模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令第***3号)《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精神,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合理调整和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化全市畜禽规模养殖业生产布局,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畜禽养殖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依法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
本次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分为五类:第一类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第二类为自然保护区;第三类为风景名胜区;第四类为城镇建成区;第五类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三、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 第***3号)
(6)《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
(7)《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8)《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
(9)《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10)《***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
(13)《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广东省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的通知》
(14)关于肇庆市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批复(粤府函〔1999〕481号)
(15)关于印发部分市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通知(粤府函〔2015〕17号)
(16)《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肇庆市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粤府函〔2019〕277号)
(17)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定义与规定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规模畜禽养殖场。
指达到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具体如下:
1.生猪:常年出栏量500头以上;
2.奶牛:常年存栏量100头以上;
3.肉牛:常年出栏量100头以上;
4.蛋鸡:常年存栏量10000只以上;
5.肉鸡:常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的折算方法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执行,30只鸭折算成1头猪、15只鹅折算成1头猪、3只羊折算成1头猪。
(三)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四)非禁养区。
除禁养区外的我市其他行政区域。
五、划定调整范围
(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我市辖区内饮用水源保护区为:绥江白沙水厂和仓岗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北江西北江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绥江马房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龙江龙湾水厂饮用水源保护区、大坑口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拱桥河四会江谷镇饮用水源保护区、壮坑水库四会罗源镇饮用水源保护区、烂竹园四会黄田镇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自然保护区。
我市辖区内自然保护区范围为:四会十二带市级自然保护区和四会市绥江鼋自然保护区。
(三)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具体范围如下:城区(东城街道、城中街道、贞山街道)以及大沙镇、龙甫镇、下茆镇、江谷镇、地豆镇、罗源镇、威整镇、迳口镇、石狗镇、黄田镇等13个镇(街道)的城镇居住区建成区和文化教育科研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四)风景名胜区。
我市行政区域内无国家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六、禁养区实施要求
(一)禁养区内禁止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严禁新建、改建、扩建各类规模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土地租给他人从事规模畜禽养殖业。
(二)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不再列入各级财政项目扶持和获得相关补助。
(三)对于在禁养区非法从事畜禽养殖业的,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清理方案开展工作。
七、其他
(一)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则上5年内不做调整。
(二)本方案实施后,如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等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文件要求和标准执行。如确实需要对本方案进行调整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开展工作。
(三)本方案实施后,《四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四会市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府办〔2013〕50号)中的相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规定为准。
四会市禁养区范围示意图
(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文字说明和实地测绘数据为准)
各镇(街道)禁养区范围示意图
(以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文字说明和实地测绘数据为准)
相关联政策解读链接:《四会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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