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
我市进一步规范工伤保险政策
日期:2009-01-01|来源: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规范我市工伤行政管理工作,推动了工伤保险工作健康发展,近日,我市从五个方面对《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规定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其中,协保人员和非全日制劳动者本人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本人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
二是明确了当事各方的工伤保险责任。规定职工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发生工伤前的工伤保险费不再补缴。用人单位为工伤职工参保缴费后新发生工伤的,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可按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是明确了当事人的工伤保险权益。规定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而无法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致使难以进行认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四是明确用人单位在工伤争议案件中的法律责任。规定单位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并在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证据。
五是明确了多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范围。规定我市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协保人员和城镇失业人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