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征地拆迁——实施日期有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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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30日发表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县政府印发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文件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屏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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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27 23:38:08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