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罚字〔2019〕74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珙市监罚字〔2019〕74 号
当事人:曾洁、女、汉族、现年27岁,现住高县沙河镇上龙村4组31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珙县珙泉镇卓越通讯设备经营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526MA***85DM19
住所(住址):珙 县 珙 泉 镇 新 华 街 1 0 8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洁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高县沙河镇上龙村4组31号
2019年3月20日,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曾洁位于珙县珙泉镇新华街108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营业场所内粘贴有 好网络选移动,一人流量全家通用的宣传告示中在广告底部以小字标示以上广告不构成要约,详询本地营业厅或者10086以及经营场所内用挂历宣传宽带电视免费用全家流量敞开耍全国通话不要钱等内容,涉嫌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本局于同日对其立案调查。本案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据当事人陈述其于于2019年1月在宜宾花费150元制作印有好网络选移动,一人流量全家通用,宽带电视免费用全家流量敞开耍全国通话不要钱等字样的宣传海报及挂历是为了宣传有88元、138元、238元等几档资费的套餐。该套餐内部分档次的资费,电视和宽带都免费用,其中238元的套餐全国通话不限通话时间。截止2019年3月20日被本局执法人员查获时,据当事人陈述办理了2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2019年3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所做的现场笔录1份,执法人员拍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未显著、清晰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二):对被委托人冯云松所做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显著、清晰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四):被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及登记情况的事实。
证据(六)由当事人提供的委托书一份,委托冯云松全权代表其处理本案相关事宜。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接受检查次日将违法广告撤下,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在该违法广告存续期间,仅办理2户合家欢套餐,获利较小,社会影响较小。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2019年3月2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发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告字〔2019〕72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未显著、清晰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其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理由。
当事人未显著、清晰表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接受检查次日将违法广告撤下,并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且在该违法广告存续期间,仅办理2户合家欢套餐,获利较小,社会影响较小。经本局研究决定,对其从轻处罚:
一、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珙县工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珙县农行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四川珙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珙州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6279***********37;珙县邮政储蓄银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三)项的规定,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本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3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