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场监罚字〔2019〕5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珙)市场监罚字〔2019〕53号
当事人:珙县巡场宏发副食经营部
地址:巡场镇文鑫街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526MA6***9KXW
经营者:赵利华,41岁,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户籍地址,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局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放弃了陈述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你在珙县巡场文鑫街经营珙县巡场宏发副食经营部,2019年4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时,在你店待售货架发现预包装好巴食经典豆干、毛峰(绿茶)等食品超过保质期限,经请示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将你店发现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扣押,并于2019年4月12日正式立案调查;我局于2019年4月16日对你开展了调查询问,经询问查明,你在经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未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台账,未及时自查待售食品保质期限,导致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情况出现,本案涉案货值金额共计49.5元,同时因你店未建立销售记录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认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赵利华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的物品、对赵利华的询问调查笔录、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拍摄视频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足以认定。
我局于2019年4月28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40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你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之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店立即停止经营过期食品,对你店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对你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好巴食经典豆干3袋、毛峰(绿茶)2袋和子弟马铃薯片4袋;
2、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圆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宜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章)
2019年5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