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市监字〔2019〕123号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珙市监字〔2019〕123号
当事人:蒋友彬,男,现年21岁,中专文化,现居住在珙县王家镇花树村9组44号。系珙县王家镇个体工商户,其核准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2511526MA68LDLGXK;名称:珙县王家蒋友彬理发店;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珙县王家镇花树社区9社197号;经营者:蒋友彬;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8年9月26日;经营范围:理发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9年3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在珙县王家镇开展红盾春雷行动2019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门市招牌为瞎鸡吧剪,当事人现场提供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其核准的名称为珙县王家蒋友彬理发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执法人员随即对上述情况进行了初步核实,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并报经局领导批准于2019年3月22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经查明:当事人在该门市装修时,觉得瞎鸡吧剪这个招牌很有个性,为了招徕生意,就先制作好了这个招牌再办理的营业执照。虽然当事人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时瞎鸡吧剪未能核准通过,只是核准了珙县王家蒋友彬理发店这个名称,但当事人没有引起重视,还是继续使用瞎鸡吧剪这个招牌。本案对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证据及证明事项
证据(一):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的事实;
证据(二):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1日在当事人现场拍摄的照片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的事实;
证据(三):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3月27日向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体经营资格和营业执照登记事项的事实。
2019年5月27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珙市监罚告字〔2019〕105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决定、理由、依据、内容和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当事人未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擅自使用未经登记的名称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行为未造成社会危害,并积极配合本局执法人员调查,本局责令当事人依法变更其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并作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5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下列任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珙县县级非税收入户),账号:2314***********5719;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宜宾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248***********36;珙县农村联社营业部,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8815***********20;邮政储蓄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1002***********001;宜宾市商业银行珙县支行,户名:珙县财政局,账号:201****100241)缴纳罚没款。逾期未缴纳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珙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六个月内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6月3日
送:蒋友彬
抄: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珙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