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将调整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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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3月24日发表
为严格水资源管理,加强水资源保护,强化水资源节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导向作用。按照南发改收费【2014】299号文件精神,从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一)”;从2015年12月1日起,执行“四川省非水力发电类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和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县发改局将按照自身职能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工作,在执行新标准的同时,将水资源费纳入水价改革、计入供水成本,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对收费单位是否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是否擅自减免水资源费,进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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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13 06:02:41重新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