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会签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指南
近日,为持续推动队伍教育整顿向纵深发展,不断规范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程序,有力促进长江上游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文明建设,市检察院与市中级法院会签了《环境公益诉讼审理指南》(以下简称《审理指南》)。记者从宜宾市检察院获悉,《审理指南》在公益诉讼的程序、公益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生态环境修复的费用等几个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表述。
在公益诉讼程序方面
一是明确指出有关组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应当提交组织登记证书、章程、起诉前连续五年的年度工作报告书或者年检报告书,以及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无违法记录的声明;
二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已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的证明材料;
三是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当提交已经履行诉前检察建议程序,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纠正违法行为的证明材料。
在公益诉讼案件的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方面
一是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管辖。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和资源保护等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中级法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由审理刑事案件的法院管辖。市中级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经与市检察院协商,可报请省高级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法院审理;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管辖。基层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被诉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法院管辖。市检察院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行为提起的第一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由市中级法院管辖。市中级法院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可以与市检察院协商,将基层检察院提起的第一审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指定辖区内其他基层法院管辖。
在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方面
一是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或者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违法行政行为、履行法定职责、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等诉讼请求。
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方面
一是法院在判决被告修复生态环境后,确定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被告未采取合适的修复治理措施,或者修复治理未达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要求的,应当承担代为履行费用;
二是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可以依据鉴定评估机构依法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意见等予以确定,具体包括制定、实施修复方案的费用和监测、监管等费用;法院判决的损失赔偿费用应指定赔付至专用账户,专门用于修复损害的生态环境。
此外,《审理指南》还对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在收集和保全证据、出庭准备、撤诉审查、缴纳诉讼费用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记者 杜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