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细则(试行)的通知
区级各部门:
《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16日
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细则
(试行)
为规范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促进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内江市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规则(试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公共服务事项,是指由政府各部门面向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除行政权力事项之外办理的授益性政务服务事项。
二、基本原则
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坚持省级统筹、分级负责,数据共享、公开透明,线上线下、同步一致,利企便民、规范高效的原则。
三、调整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调整内容。公共服务事项调整包括基本目录调整和实施清单调整。基本目录要素包含事项名称、基本编码、事项类型、设定依据、行使层级、服务对象、实施机构、主管部门等。实施清单要素包含基本目录要素及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收费依据和标准等。
(二)基本要求。在全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内,按照只增不减的原则确定区级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应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公布,目录内事项应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采取定期清理公布和适时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定期清理公布原则上为一年一次。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应根据基本目录调整及实际工作开展情况,及时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动态调整,最迟应在一周内完成。
四、调整适用情形及程序
(一)调整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服务事项应适时调整。
1.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修订、废止;
2.机构改革职能职责调整变化;
3.上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中的相应事项新增、修订、合并、取消;
4.主管部门、实施机构、行使层级发生变化;
5.法定办结时限、承诺办结时限发生变化;
6.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对外公布的办理流程发生变化;
7.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发生变化;
8.办理地点、办理时间发生变化;
9.咨询电话、监督投诉电话发生变化;
10.其他已经发生变化的情形。
(二)调整程序。属于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调整的,公共服务事项主管部门需填写《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表》(详见***),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核,经区政府办公室同意后实施,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同步公布。
属于公共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调整的,由公共服务事项主管部门负责调整实施;属于调整适用情形第1至7项内容的,公共服务事项主管部门需填写《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表》(详见***),报区行政审批局审核同意后实施,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同步展示。
五、职责分工
区政府办公室牵头负责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管理工作。区行政审批局负责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的综合协调、信息公开、确认管理及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上的调整等工作。区电子政务办负责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在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发布、公开、展示等工作。区级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系统)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清理优化完善,按本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动态调整。区司法局负责审核设立、变更等调整依据,区发改局负责审核列入政府定价范围的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有关收费标准。区财政局负责审核区本级公共服务事项中涉及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据。
六、强化监督
区纪委监委、区政府办公室、区政研室、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局等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及办理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公共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可拨打12345热线或向相应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各相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公共服务事项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制度。
七、其他事项
公共服务事项在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参照《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行政权力清单及事项管理规则(试行)》执行。纳入四川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的水、电、气、公共交通等国有企业提供的便民服务事项动态调整参照本细则执行。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内江市东兴区公共服务事项调整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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