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局西安航天基地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入区审核暂行办法
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管委会
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入区审核暂行办法
根据《西安市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投资、理财和金融咨询服务等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市打非发〔2016〕1号)规定,为规范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在航天基地内设立,促进私募投资基金业健康发展,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名称中冠“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股权基金、投资基金、创新投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股权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股权管理、投资管理、风险管理、资产管理、财富管理”等字样的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及其基金管理企业(简称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
二、入区条件
(一)基本条件:设立(迁入)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必须符合《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的规定。
(二)设立(迁入)私募投资基金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企业注册资本金额与实缴资本金额必须相等,实缴资本必须是全额货币出资;
3、私募投资基金必须在西安辖区内的具有基金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
4、迁入私募投资基金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设立(迁入)基金管理企业,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低于300万元;
2、企业注册资本金额与实缴资本金额必须相等,实缴资本必须是全额货币出资;
3、协议约定受托管理至少一支私募投资基金。该私募投资基金企业可以注册在境内任何区域,但须满足上述第“(二)”项条件。
4、迁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登记、备案手续。
三、建立初审和协调机制
设立航天基地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入区审核协调小组,由管委会分管金融发展工作副主任任组长,财政局(金融发展局)、经发局、投服局、招商局、招商二局、工商分局、国税局、地税分局、孵化器公司、创投公司为成员单位。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财政局(金融发展局)。
审核协调小组的职责是:研究航天基地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设立准入条件并提出建议,对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申请入区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就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核准登记事宜积极与市金融办、市工商局沟通和协调。
四、申请入区需提交的资料
(一)私募投资基金企业申请入区需提交的资料
1、基金出资人(合伙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的投资方向、规模、出资人(合伙人)出资金额及比例、出资方式、基金管理企业、基金托管人等);
2、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正本;
3、基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5、基金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经理层成员,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履历、国籍、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等);
6、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实收资本资金到账证明;
7、基金出资人(合伙人)与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正本;
8、基金管理企业基本情况;
9、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0、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基金出资人(合伙人)出具的基金募集、管理合法合规承诺书;
11、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二)基金管理企业申请入区需提交的资料
1、管理企业出资人(合伙人)提交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管理基金的数量、规模、投资方向、出资人(合伙人)出资金额、比例、出资方式、基金托管人等);
2、管理企业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正本;
3、管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管理企业出资人(合伙人)基本情况;
5、管理企业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董事、监事长、监事、经理层成员,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包括个人履历、国籍、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等);
6、管理企业实收资本资金到账证明;
7、基金托管人出具的基金资金到账证明;
8、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9、基金出资人(合伙人)或其代表与托管人签订的基金托管协议正本;
10、管理企业出资人(合伙人)出具的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11、管理企业出资人(合伙人)出具的基金企业资本募集、管理合法合规承诺书。
12、需要提交的其他资料。
五、申请入区审核流程
1、申请人向财政局(金融发展局)提交申请资料;
2、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
3、私募投资基金类企业入区审核协调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
4、对审核同意的申请事项上报管委会办公会议研究审定;
5、财政局(金融发展局)将管委会办公会议审定同意的申请事项,上报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申请核准登记。
***:产业金融政策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