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分局关于开展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的公告
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环保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环保部公告2017年第40、45、46、47号、省政府办公厅《陕西省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计划》(陕政办发〔2017〕34号)及市政府办公厅《西安市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市政办发〔2017〕75号)要求,现就全市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平板玻璃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核发范围
(一)精炼石油产品制造(行业代码25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人造原油制造的排污单位。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代码261)排污许可证核发范围为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
(二)炼焦化学工业(行业代码25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生产焦炭、半焦产品为主的煤炭加工行业,含有炼焦化学工业生产过程的排污单位,包括独立焦化企业和钢铁联合焦化分厂。
(三)电镀工业(行业代码33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有电镀、化学镀、化学转化膜等生产工序和设施的排污单位,包括专业电镀企业和有电镀工序的企业以及电镀集中区内并拥有专门处理电镀废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其他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四)玻璃工业(行业代码30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范围为采用浮法、压延等工艺制造平板玻璃的排污单位。其他玻璃制造排污单位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二、申请时限
(一)现有精炼石油产品制造排污单位和现有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有乙烯、芳烃生产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基础有机化学原料制造中除乙烯、芳烃生产工序外的其他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二)现有炼焦工业生产焦炭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炼焦工业排污单位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三)现有专业电镀排污单位(含电镀园区中电镀企业)和专门处理电镀废水的集中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涉及电镀工业通用工序的排污单位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四)现有玻璃制造行业生产平板玻璃的排污单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其他玻璃制造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完成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五)本公告之后纳入核发范围之内的新建排污单位应在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排污许可证。
三、核发机关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全市石化、炼焦化学、电镀、平板玻璃行业中实行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向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区(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申请程序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石化工业》(HJ 853-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炼焦化学工业》(HJ 854-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电镀工业》(HJ 855-201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玻璃工业-平板玻璃》(HJ 856-2017)要求,登录国家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网址:http://permit.mep.gov.cn)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完成排污许可申请前信息公开,并向核发机关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五、其他要求
纳入核发范围的排污单位应按上述要求及时申请排污许可证,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定期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逾期不办理且继续生产的,视为无证排污,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特此公告。
西安市环保局航天分局
201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