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炉街办组织学习〈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相关问题指导意见
全面二孩政策实施以来,省卫计委印发了《关于〈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铁炉街办及时组织学习宣传修订后的新条例,并认真遵照执行。
7月4日,街办计育办干部和辖区各村(社区)计生专干原原本本学习了新修订后的《条例》和《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对生育政策、奖励政策的衔接和生育属性的认定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针对生育政策的相关问题,新条例明确了当事人子女数的计算问题,并明确2016年1月1日后生育第二个孩子的,为合法生育。2016年5 月26日以后生育多孩的,按本《条例》再生育规定执行。
关于群众关心的婚、产假等奖励政策问题,新条例指出2016 年5 月26日以前,夫妻按原《条例》已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不再补休。2016 年5 月26日以后,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产假、护理假天数顺延休假。同时明确2016 年1 月1 日以后不再鼓励只生育一个子女,凡2016年1月1日以后初次生育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于不同时期生育属性的认定问题,《指导意见》在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我省实际规定,2015 年10 月28 日前,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及多个子女,已经立案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继续有效。从2015 年10 月29 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之日起,至2015 年12 月31 日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施行前止,不符合原《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不再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已经立案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撤销立案。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5月25日,无生育证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视为违法生育。但其生育行为如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通报批评,不再给予行政处理。
(铁炉街办 李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