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待遇上调
昨日,记者从市人保局了解到,日前我市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了调整。新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记者了解到,本次调整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2011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享受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其中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第二部分为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包括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供养亲属。
具体调整标准:在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按255元、245元、235元、22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方面,以统筹地区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9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0元。(立东 小扬 松馨)